1、《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发布
《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于2月19日对外发布,从4方面提出了20条措施,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释放了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开放试点,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的提速加力,进一步压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在自贸试验区持续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系列举措。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引导更多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国上市公司,研究制定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举措,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便利创新药加快上市,支持外资企业参与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等有关措施。
三、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要精心设计实施“投资中国”系列活动,充分发挥与有关国家的双边投资促进工作组机制作用,央地协同联动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活动,优化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相关规定,优化外资并购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新型工业化进程等举措。
四、切实解决外资企业关切的问题。将更多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尽快明确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优化药品带量采购,继续稳妥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有针对性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提升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等举措。
2、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聚焦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包括:进一步健全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完善科技型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适时扩大发行承销制度试点适用范围;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优化并购重组估值、支付工具等机制安排等。
二是加大投资端改革力度。包括:落实好《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完善投资顾问制度规则;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等合理扩大投资范围,推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全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等。
三是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和多层次债券市场。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实施意见》围绕完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作出多方面安排。包括:促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募投管退”良性循环,推进基金退出“反向挂钩”政策优化和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研究完善基金份额转让机制,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深入推进北交所、新三板普惠金融试点,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综合服务;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乡村振兴债券等。
3、税务总局发文支持跨境电商 出口海外仓货物“离境即退税”
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
根据公告,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为帮助纳税人精准高效办理核算,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向纳税人推送税务机关已办结、但纳税人尚未核算的出口预退税数据清单。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货物是否已实现销售、出口预退税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进行确认。
2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
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2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条,所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合规审计的两种情形:
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合规审计的,应当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二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5、《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印发
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化转型,简化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跨区域迁移手续,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工作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保障民生作出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共三十一条,重点对夯实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工作责任,明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整理原则和利用要求,对电子经营主体登记文件归档、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外包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
特别是,《办法》聚焦提升企业跨区域迁移便利度和办事效率,大幅简化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跨区域迁移手续,明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无需再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档案迁出申请,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得限制、妨碍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迁移等。
该办法将于3月20日起执行。
6、《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2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条,所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合规审计的两种情形:
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合规审计的,应当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二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发布
2025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规定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相关处罚规则。对于共同违法,确立“先整体认定后区分处罚”的裁量规则。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责任大小和处罚幅度。对于多次违法,明确了“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的基本规则。
三是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裁量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四是落实“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衔接。规定了三类“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
五是加强证监会的监督指导。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实现处罚标准适用的统一。
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通知》对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银行卡业务。
二是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业务适用审批制。
三是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的报告程序及材料要求。
四是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参照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
五是明确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程序,以及管理行暂无计划开办银行卡业务但其他分行拟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程序。
六是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七是要求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管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要求管理行履行统筹管理职责。
八是压实属地监管局主体监管职责,要求各属地监管局加强对港澳银行内地分行银行卡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银行卡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发布
1月2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采用条目式框架,共36条。
一是依据和对象口径。明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在《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群体参保的相关规定,同时重申了首次参保年龄。
二是参保缴费细化条款。明确新进人员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参保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过程中的义务以及缓缴期间各类情形的处理。
三是个人账户和转移接续。明确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和记载内容,个人账户缴费和计息,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流动就业时个人账户处理。
四是退休及待遇领取。明确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规定,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年龄规定,岗位目录确定,达到退休年龄条件缴费不满国家最低缴费年限情形的处理,病残津贴申领条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义务,退休审批内容和依据,退休审批材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病残津贴申领流程。
五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和领取时间。明确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基本养老金领取时间。
六是退休后各类情形的处理。明确职工退休养老证领取,待遇终止办理,遗属待遇领取,退休后离境待遇处理,判刑人员待遇领取和违规领取待遇的处理。
2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推出市场准入登记便利化十条措施,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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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覆盖面,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全程网办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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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数智化升级,强化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表单智能预填、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材料智能生成、人员任职资格等申请条件智能预检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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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企业名称智能帮办系统,依托大模型、大数据算法,智能分析申请人偏好,并进行精准画像,实时推荐可用名称,帮助申请人快速选定“想用”“可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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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复制推广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及其应用,以租赁合同标准编码“一码关联”房屋信息,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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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营业执照“上海专区”向经营主体推送个性化、通俗易懂的政策指引,实现准入政策“精准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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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经营主体身份码”(“企业码”)扫码展示内容,“一扫即知”更多涉企信息,支撑更多应用场景;简化实名认证、电子签名和执照下载,为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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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区域限制,推行“一照多址”经营场所跨区备案,惠及更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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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人民法院破产等案件信息的共享,持续优化注销流程,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打造全市品牌工作室服务矩阵,实行网上办事“二退必联”工作制度,提升网上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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