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保持了税制框架的基本稳定,但在具体制度上有所创新和完善。例如,调整了征税范围,减少了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统一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取消了此前百分之五的税率档次,减少了税负;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以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调整销售额来逃避税收的行为。增值税法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税率仍按照13%、9%、6%三档设置,并设置零税率,如除部分情形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按13%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按9%征收增值税等。
同时,增值税法对海关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以与关税法的规定相一致。此外,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增值税法明确,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上调
2025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5上调至1.75,于2025年1月13日实施。这是央行、外汇局在2023年7月20日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后,时隔近18个月后再次调整该参数。
本次调整,意味着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法人企业可借用短期外债额度的最高上限可达净资产的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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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
在2025年1月9日举行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表示,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总部型机构,商务部、国家外汇局决定废止2011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外商投资性公司如有融资需求,可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申请办理。
4、《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发布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内容。
根据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国将用15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到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58周岁。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提出,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5、国务院发文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服务行为
2025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19条,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和监管措施:
针对中介机构,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二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规定》同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避免中介机构为获取上市奖励而丧失独立性,盲目助推股票发行上市。同时,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方式可促使企业对于上市决策更趋于理性、谨慎,有利于鼓励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2025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
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发布
2025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规定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相关处罚规则。对于共同违法,确立“先整体认定后区分处罚”的裁量规则。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责任大小和处罚幅度。对于多次违法,明确了“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的基本规则。
三是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裁量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四是落实“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衔接。规定了三类“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
五是加强证监会的监督指导。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实现处罚标准适用的统一。
2025年1月10日,为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适用意见》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
一是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针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
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
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9、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083760元
2025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2024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4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1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1%。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4%。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2025年度全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统一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20=1083760元。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社局网站发布《关于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国家规定,2025年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根据国家规定,2025年本市停止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5年1月1日起,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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