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学识、经历与思维方式都与上一代迥异,但长江后浪推前浪,新生代终归要站上企业经营的一线阵地。
作为台商一代财产组成的重要部分,企业股权传承中面临的问题,因为涉及“人”的因素,远比之前我们曾分析过的房产传承要复杂得多。但基于股权的财产属性,其与房产传承的一个共通点,就是均可以采取赠与的方式进行。

股权赠与涉及的税负
股权传承与股权交易一样,其涉及的税负有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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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如转让方系自然人则为个人所得税,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如该自然人系企业的创始人,股权转让所得通常为股权转让价款-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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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一、符合条件的近亲属之间的股权赠与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67号文)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但同时,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虽然67号文中仅使用了“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用词,而不是“赠与”或“无偿”等字样,但从很多地方性法规及实务操作来看,上述符合条件的近亲属之间的股权无偿赠与,可以不征收所得税。比如,因67号文出台后已被废止的粤地税函(2009)94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就规定: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人关系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股权赠与仍需缴纳印花税
虽然符合条件的股权赠与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仍需缴纳印花税。
因涉及到企业产权书据转移,股权赠与当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纳税凭证之一,赠与方与受赠方需各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因此,即使是无偿赠与,税务部门也会要求赠与双方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来作为印花税征缴的依据。

受赠方未来转让企业股权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二代接手企业后,如未来发生股权转让时,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6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热心读者如果阅读过之前房产赠与的文章,可以发现,企业股权赠与及房产赠与的税收处理原则一脉相通,即对于受赠方来说,如果在未来转让企业股权时,其减除的投资成本,均系上一手股权持有人的股权原值及取得时的合理税费之和。
举例来说:
台商一代张总2000年在昆山投资设立了注册资金为5000万人民币的A公司,资金已全部实缴到位。2015年张总决定让儿子小张总接棒,委托贝斯哲代为办理了A公司股权的无偿赠与。经评估机构评估,A公司赠与时的股权价值为2亿元人民币,小张总受赠时,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但缴纳了印花税人民币10万元。
2021年,小张总决定将A公司股权以人民币2.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某上市公司,其应缴纳的税负为:
1、个人所得税:【本次股权转让价款2.8亿元-小张总受赠A企业股权时缴纳的印花税10万元-张总设立A公司支付的实缴资本5000万元】*20%=4598万元。
2、印花税:2.8亿元*0.05%=14万元(上市公司亦应缴纳14万元印花税)。
既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之间的股权可以无偿赠与并且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早期来大陆投资尤其是拥有土地厂房的台商来说,提早通过股权赠与方式解决传承以避免遗产继承纠纷,不啻是明智的做法。
链接阅读:台商二代传承之股权赠与(一)丨贝斯哲
但我们也同时发现,不管是房屋赠与,还是股权赠与,凡是涉及近亲属之间的身份认定,就必须要出具“我爸是我爸”,“我爸愿意把房屋(股权)赠与给我”的公证证明。此类证明通常要求现场亲签,对于身处异地的当事人来说耗时耗力,“等有空时再说”就成为普遍的想法和做法。我们就曾亲眼见证过此类案例的发生:客户明明希望将苏州企业交由最有能力的小儿子接班,但因二人时间一直无法凑齐未能办理公证,后父亲意外身亡且未立遗嘱,财产继承从此陷入讼累,继承人因为抢夺企业证照公章陷入长期混战,一个原本活力兴旺的企业最终走向衰败,令人十分惋惜。
这因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基于税负考量的股权传承,是否只有赠与这一条路径可走?还是说可以有其他选项?
事实上,与大陆房地产市场近些年的持续走高不同,企业经营是一个个别化的、动态的管理过程,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这就使得企业股权的传承,并不仅限于赠与这一种方式,而是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营状况,来选择最为适合的传承方式。我们将其简单总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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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的股权评估价值高于实收资本,且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负远高于赠与办理所需的费用,那么建议采取赠与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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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的股权评估价值不超过实收资本,意味着即使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企业股权过户给二代,也不会产生税负或税负很低,那么赠与方式并非必须,而建议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理。
我们知道,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的前提,是股权转让要有所得,即【股权转让价款-投资成本】>0——这里的股权转让价款,系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的孰高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但为了避免当事人故意避税,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对交易标的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按孰高原则来确定缴税时的股权转让价款数字。
从办理程序上来看,股权转让仅需要提供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关于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并不需要当事人双方到场或提供其他公证认证证明,最为关键的,因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均系境外人员,办理过程中无需提供双方的资金支付凭证,这就使得股权转让的办理要比赠与流程相对便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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