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佈2016年第65號公告,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實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
一、試點範圍
公告公佈的首批試點區域為:
- 昆山綜合保稅區
- 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
-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
- 河南鄭州出口加工區
- 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
- 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
- 深圳鹽田綜合保稅區
上述區域內企業可在本年11月1日後向所屬稅局申請一般納人資格認定。
二、試點納稅政策变化
65號公告賦予區點試點企業一般納稅人申請資格,企業申請完成後可享受“營改增”後的便利,公告詳細列舉了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享受出口退稅和保稅設備處理的規定,總結如下:
- 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在海關監管區域、監管場所内流轉均可繼續享受保稅政策;
- 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銷售離境或銷售至試點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適用出口退稅政策;
- 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銷售給試點區域企業,補繳保稅用原料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及緩稅利息後,銷售時,與境內企業一般納稅人要求一致,並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境內區外企業銷售給試點區域企業的加工貿易貨物,仍視同出口;
- 境內區外企業銷售給試點區域企業的水、蒸汽、電力、燃氣不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應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 進口免稅自用設備用於生產內銷貨物的,應補繳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及緩稅利息,補繳金額按稅費總金額除以監管年限,並於每年終了,按企業當年度實際內外銷比例進行分割,內銷部分進行補稅。
三、一般納稅人要求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年應稅銷售額(包括貨物及勞務)達到人民幣500萬元的企業可申請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然,對於未達上述標準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申請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四、政策利好
65號公告未實施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業務定位主要國際物貨貿易,當境內非保稅區域企業對其有採購意向時,往往因為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需視同進口辦理海關通關手續,故影響貨物物流時間成本,造成交易失敗,65號公告解決了保稅區域企業這一難題,可以讓試點區域企業更多的參與到國內貿易市場,定位更加靈活。
當然,雖然65號公告為試點企業帶來利好,也對試點企業的保稅貨物管理、保稅貨物財稅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