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投资分红收入,按照20%税率计算;一种是股权投资转让收入。
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超额累进税率。
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部分省市(包括北京)为鼓励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让股权收益,可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执行。
自新个税法实施后,尤其是财税〔2019〕8号文件出台后,很多省市如:上海、深圳、杭州、珠海、西藏等地,考虑到原有地方性文件上位法依据不足,陆续废止了自行制定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统一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但关于创投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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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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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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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
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91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薛向东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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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有限合伙人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按照20%还是35%征税?丨 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