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一段时间,不断有港澳台籍客户反映,其以自然人名义投资的境内(大陆)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被税务管理员要求缴纳20%个人所得税,利润已经汇出者则要求补缴税款甚至滞纳金。
据说依据主要有二:
1、港澳台居民已可在大陆申领居住证,该居住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领取后即视同取得大陆居民身份,因此利润分配时应视同大陆居民身份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外籍人员股息红利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财税(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号文)中,其原文为“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此处仅针对外籍人员,并未包含港澳台籍人员。
来反映的客户多了,贝斯哲也不由得要重新审视过去曾向客户提供过的咨询意见,担心是否因为有新的政策出台没有及时掌握而给客户传递了错误的信息。
但在再三研究之后,我们仍然认为:
对港澳台籍自然人从大陆获得的股息红利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应比照《外商投资法》执行
因为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不管是地理概念,还是官方用语,台湾、香港及澳门历来都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即作为境外对待。比如《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9条规定:“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也因此,无论是过去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还是如今新实施的《外商投资法》,都规定了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应比照《外商投资法》执行。来自于这三个地区的投资者,从而被笑称为“不说外语的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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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这里的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既包含了境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包含了自然人,既然规定台商可参照《外商投资法》,当然就应按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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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则规定: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港澳台籍的投资者,一直都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做法,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之前,台港澳投资的企业也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制造业),不管是境外法人还是境外自然人,也都暂免征收股息红利所得。在没有明确条文表示港澳台人员等同陆籍人员之前,为何早先可以按外资享受,现在反而不可了呢?是之前的执行出现了错误,还是今天的执行出现了错误?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样将港澳台籍人员作为境外人士
2019年1月1日起修订后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与修订之前相同,均采用了税收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其判断标准只有两个:有住所和停留时间,而这两者的定义首先是“中国境内”。
(链接阅读:台商如何判断自己在大陆有无“住所”?)
在政府各部门关于相关条文的解读中,我们也可以清楚明了地看到,港澳台居民虽非“外籍人士”,但一直以来被视为境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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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2019年第34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答记者问时,非常明确地将港澳台居民包含在了境外人士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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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18年12月26日国台办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涉及的台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新闻发布会上,国台办发言人一再表示台湾同胞参照境外人士的相关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法。↓

基于以上,我们有理由认为,个别人认为20号文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主体不应该包括港澳台个人的解读,是片面的,狭窄的。这里的外籍个人,应该广义地理解为境外个人而非仅仅局限于拥有外国国籍的个人。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不等于大陆身份证
至于有人认为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就应当等同于办理了大陆身份证的看法,更是错误的认知,无疑是误解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的意义。
国办发(2018)81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表示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是“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国台办发言人在关于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政策宣讲中,也数次表示,居住证的办理并不涉及政治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税收规定没有对应关系,台湾同胞不会因为申领居住证而改变其在大陆的纳税身份和纳税义务,也不会仅因领取了居住证而在大陆负有全球所得纳税的义务。

如果将办理了居住证的港澳台自然人投资者视同陆籍身份,而未办理居住证的则比照外籍,前者曲解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政策的初衷,后者逻辑上难以自洽,相当于一类人群两种对待,就更加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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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港澳台籍自然人从大陆取得的股息红利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恰当的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