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央行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022年9月30日,央行发布消息称,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2、两部门发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执行口径,明确了办理退税手续和需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部门服务征管举措。
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10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4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办法》优化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同时,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办法》增加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五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办法》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5、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明年底
2022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今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明年底。
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6、国务院: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2022年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继续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新增异地电子缴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请、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等22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
7、财政部:加大对11个财务舞弊高发易发领域的关注力度
2022年10月1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将加大对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等11个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关注力度,做好有效应对。
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8、国务院:上海、重庆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从事出境游业务
2022年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此外,在重庆市、天津市、海南省,则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链接阅读:上海及重庆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从事出境游业务了!丨贝斯哲
9、西安: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措施措施
2022年10月8日,西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工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提出建立产业基金体系。通过盘活存量基金、统筹各类产业资金出资等方式,设立100亿元西安市工业(支柱产业)倍增引导基金。发挥国资引领作用,市级相关国有投资平台围绕六大支柱产业分别设立单支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支柱产业专项基金;引导19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发起设立单支规模不低于30亿元的各产业链主题子基金,形成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基金集群。积极引入银行、担保、信托等金融资源,构建“投贷担”联动合作机制,力争带动支柱产业项目投资规模超过3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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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上)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