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经常把企业拆迁称为“甜蜜的痛苦”。
说甜蜜,是因为对于一些原本就无心继续经营下去的企业来说,这笔金额不小的拆迁款可能胜于多年主业经营获得的收益;说痛苦,是因为对于拟继续经营的企业主而言,如在同样位置重新购置新地块建设同样面积的厂房,其需要投入的财力、精力及人力,又远非一笔拆迁补偿款所能弥补。
很多台商认为,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原本就属于当年投资者购买土地的补偿,理所应当可以直接汇回到境外给投资方。其实不然。
最根本的原因:资产是企业的,而非投资方的。
和我们一直以来所强调的资产买卖区别于股权买卖的原理相同:资产包括土地厂房在内,是大陆企业自身拥有的资产。投资方一旦将认缴资本出资到企业,其自有资产和企业资产便进行了分离。因此,因大陆企业土地厂房处置所获得的资金,也应该属于大陆企业而非投资方所有。
企业如要将资金汇给投资方,通常可通过如下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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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即通过向境外母公司采购货物或服务而支付款项。该方式的前提一是交易应属真实,二是需承担相应的税负:要么大陆子公司进口货物需缴纳关税增值税,要么就是境外母公司因向境内提供服务获得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和/或所得税(链接:一张表看懂非居民所得税的缴纳主体、税种与税率丨贝斯哲)。
但很显然,除非母子公司之间真正发生上述交易,本文项下台资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不可能以此名义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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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返还:企业通过处置资产获得的收益如在弥补亏损后形成了利润,可以在缴纳预提所得税(境外企业为10%,外籍及台港澳籍自然人则暂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之后汇回境外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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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的剩余资金返还:如企业被拆迁后无心继续经营,可以在对拆迁补偿款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启动企业清算流程,并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保、缴纳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将剩余资金全部返还给股东。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对于企业清算后形成的清算损益,首先应按25%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公司清算完毕将剩余资金退还给股东时,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的部分,属股息、红利所得性质,应按利润返还涉及税率缴纳所得税;除上述部分外的资金,如高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则应按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性质缴纳所得税:境外公司为10%,外籍及台港澳籍自然人则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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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土地厂房被拆迁后,台资企业当年购置土地时签署的投资协议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如境外投资方想早些获取大陆子公司的资金,不妨可以考虑通过减资并将资金汇出的方式进行。
减资意味着企业续存而非消灭,因此减资的金额不可能超过实收资本的范围,并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保留一定注册资本额以维持企业经营,必要时该资本额还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匹配。因此,减资可最大减少多少,是否涉及税负,是否需事先获得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的批准,都应提前了解清楚以免半途而废。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台资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要汇回给境外投资方,无非就是作为利润返还、清算剩余资金或减资汇出这几种方式。但因不同途径下的税负成本、时间成本及资金收益会有很大差异,如何达到拆迁补偿款的效益最大化,建议应与专业顾问进行推敲、测算得出最佳方案后再操作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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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台资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直接汇回境外?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