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季。
2022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了4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和2起自然人纳税人虚假填报扣除项目未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案件。这也是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层面首次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违法案件。
这2起个人所得税违法案件分别是:


并非所有的商业健康险均可抵扣个税
国税总局公布的案例五显示: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舆情线索核查发现,刘某某在未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情况下,在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虚假填报了商业健康险2400元,还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退税秘笈”,诱导其他人员虚假填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醒,刘某某更正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考虑到刘某某在税务机关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商业健康险是否可以抵扣个税?
根据《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抵扣多少?财税〔2017〕39号《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相当于200元/月,可以说是不无小补。
那么,哪些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呢?
个人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可税前扣除,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保单上是否有“税优识别码”。该税优识别码系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如下图)。除此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均不可作为税前扣除项。当然,福建省(含厦门市)、上海市和苏州工业园因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而购买的税延养老保险则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国税总局公布的案例六显示,此为一起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案件。厦门市税务部门在进行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刘某在仅取得单位内部培训证书、不符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错误填报了每年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厦门市税务局进一步审核发现,该纳税人在父母健在但不满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将祖父母添加为被赡养老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经税务机关提醒,刘某承认错误并已按规定更正申报。考虑到该纳税人在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可以税前抵扣的专项附加扣除,由原来的6项增加至7项,即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费用,其适用情形及可扣除条件以一张表整理如下:


数据共享时代,个税稽查更为便捷且趋于严格
税务部门对于涉及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此前较多集中在股权转让、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领域或全体,较少关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
自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采用个人所得税app直接登录申报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意味着互联网时代已将所得税涉及的相关信息数据已尽入囊中。不管是家庭成员之间、个人在不同机构所获得的薪金收入来源、个人所拥有的不动产信息等等已然连结成网,相互印证者意味着数据准确无需调整,相互矛盾者意味着要么数据输入错误,要么就有弄虚作假的嫌疑。
与企业经营涉及的税负查核相比,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仰赖于大数据库的共享而稽查起来更为便捷,这就使得原本被忽略的个人所得税查核工作将成为家常便饭。走过必留痕迹,只有合法规范缴税,落袋才会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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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个人所得税稽查趋严,弄虚作假要不得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