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来,关于境外投资政策调整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存在障碍等声音较多,尽管商务、外汇及银行等部门在接受询问时一再表示并未有此限制,但从客户反映来看,即使是已经取得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仍然无法顺利直接汇款到境外。
针对目前市场中的不安和客户资金汇出的迫切需求,我们对目前政府部门的各方举动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资金流出监管趋严
2017年1月6日,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回答日本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称:中国政府为了控制资本外流,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是针对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对于合法经营、合法汇出收入的外资企业没有影响。
实际上,早在2016年12月份,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就已发布通知,对境外投资提出了新的审查要求:
(图片来源于商务部门官方网站)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商务部对于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审查下足了功夫,也对企业申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企业提交的尽职调查、可研报告等内容最终是否会被认可,完全取决于商务部门审批人员,并无明确标准可寻。在此状况下,境外投资的备案制与审批制别无二致。
而对于利润汇出,目前官方对外的态度仍然如王受文副部长在吹风会上所称的不影响“合法经营、合法汇出收入”。但从各方反馈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利润汇出也受到了影响。在2016年12月商务部的网站上,曾转载《商报》的新闻报道如下: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务部网站)
二、商务部对于以下几类境外投资业务予以密切关注
在2016年12月6日商务部发布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中,四部门负责人已经有所明确,对于如下五类的境外投资将予以密切关注:
-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
- 大额非主业投资;
-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 “母小子大”;
- “快设快出”。
而对于“大额非主业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内容的认定标准,在《答记者问》中并没有予以明确。我们可以理解为这取决于主管部门对政策和申报材料的具体把握口径。
三、外汇管理局对于四类异常情况将进行严控
在《答记者问》后两天,即2016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大致分为四类:
- 部分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快设快出”);
- 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母小子大”);
- 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 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上述内容,与商务部的口径相吻合,且内容大致相符。应该理解为多个部门沟通一致的口径。
此外,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也在外管局的严密监控中。对于涉及此类违规的人员,将会被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此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立案处罚。
四、银行接到监管的要求,但具体操作暂不明确,因此暂不办理相关业务
据向银行方面了解,以及一些媒体报道的情况,自2016年年底开始,多家银行已经开始执行严格监管的政策要求,暂缓了购汇付款的行为,特别是超过500万美元的汇款业务操作。
从我们所了解到的客户情况来看,被暂缓的项目,既包括已经取得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情形,也包括虽已完成外汇登记但银行一直未为其操作购汇汇出的情形。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商务部、外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密切关注的事项以及四项严控的情况,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监管措施。我们猜测,银行未及时办理审查和资金汇出,和监管措施未明确有更大关联。在政府部门出台更为明确的监管办法之前,暂缓资金汇出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从以往经验来看,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可能主要是约谈境内投资主体的负责人、补充书面的说明材料等,侧重点也主要是资金来源、项目的真实性等问题。
五、当下的操作建议
从上述情况来看,结合以往操作经验及专业人士的分析,我们建议近期有资金汇出的企业可以着手准备如下工作:
- 投资项目若涉及商务部密切关注的五类项目,以及外管局严控的四种情形的,建议企业审慎决策,暂缓目前投资进度;
- 如系急需资金的境外项目,建议请专业人士协助,就项目的尽职调查状况、投资资金来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充分论证,以增强项目的可信度;
- 如在境内资金暂被否决汇出的情况下,考虑可替代的资金缓解模式,例如内保外贷等;
- 对投资和合作的协议进行审慎修订,针对可能发生的资金延付或无法汇出等情形,增加相应条款,以降低违约责任等风险。
作为专业法律财税服务机构,贝斯哲事业群将密切关注境外投资政策的进展,及时向涉及境外投资和资金汇出的企业反馈最新的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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