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两篇中,我们分析了员工持股类及股权基金类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今天接着来分析实际从事业务经营的合伙企业的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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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的合伙企业与纯粹持股类合伙企不同,企业经营本身取得收入以外,对合伙人来说,取得的收入大多来自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除此外则可能涉及合伙人将其所持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后所产生的收入。

实际经营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
注1:
“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港澳台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是视同外籍还是按大陆人员执行?实务操作中有不同声音。以贝斯哲看来,应参照外籍人员执行。
链接阅读:台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参照外籍还是大陆籍人员执行?丨贝斯哲
注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部分有效)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注4:
1、部分地区按生产经营所得品目适用5%-35%进行征税;
2、部分地区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进行征税;
3、部分地区对投资类的合伙企业区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有限合伙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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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产转让所得20%征收的政策依据:
对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国发【2000】16号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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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5-35%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部分有效):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注5:
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境内企业当年度所得,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有优惠适用优惠政策)。
注6: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注7: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8: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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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拿去不谢!一图看懂实际经营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