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5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2024年政府工作任务时表示:
加大吸引外资力度。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标准制定,推动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保障,打造“投资中国”品牌。提升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旅游便利度。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赋予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更多自主权,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还有多少
目前中国执行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及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系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7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第48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这也是自2017年以来,中国连续5年修订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全国和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分别缩减至31条和27条(见下图中间栏与右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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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还有哪些限制措施?
从上图可以看到,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制造业外资准入,只有“出版物印刷”及中药饮片等还存在限制措施(但自贸区已开放):

一、出版物印刷要求必须中方控股
根据新闻出版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后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订)第十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中国人独有的中医药技术是否要向外资开放,一直以来存在不少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药材炮制通则,“中药炮制是按照中医药理论,根据药材自身性质,以及调剂、制剂和临床应用的需要,所采取的一项独特的制药技术。”其分为净制、切制和炮制(古同炮炙)。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主要就是炮炙技术的应用。根据药材炮制通则,炮制技术包含炒、炙、制炭、煅、蒸、煮、炖、煨等八种技术。目前对于采用蒸、炒、炙、煅这几项炮制技术制成的中药饮片,禁止外商投资。
同时,对于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一级保护品种则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和十年。其中中药以及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比如大家非常熟悉的云南白药、片仔癀等都属于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电信、医疗等服务业还有啥限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根据国务院令第333号《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及后续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及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前针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仍存在的限制为:
1、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两领域除对外方投资者股比进行限制以外,《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30%以上的出资者)还规定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外资此前特别关注的如电子商务、呼叫中心、存储转发类、国内多方通信等电信业务,目前已无限制。
二、外商投资医疗机构
(一)台港澳地区的投资者
目前已取消对台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内地(大陆)医疗机构的限制。
1、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目前台湾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设立独资医院。
2、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后续协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并可以在广东省设立疗养院。
(二)台港澳以外的外国投资者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之规定,外商在中国投资医疗机构只能采取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形式进行,且外方在该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超过70%(《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本身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外方投资者,《暂行办法》第七条则要求“应当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迄今为止,即使是自贸区内,台港澳地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也仍受限于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的医疗机构投资形式,并未进行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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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政府工作报告: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