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或个人时,由于受到跨境支付外汇管制等因素,境内收购方向境外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一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即目标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二是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很多当事人因此产生疑问,双方的交易价款是否必须一次性支付还是可以约定分期?如果可以分期,是否必须每次都应该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对于境内主体向外国投资者收购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是否必须一次性支付股款,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境内收购方向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可以根据约定分期进行支付。
实务中,外汇管理部门或银行对此也并未进行过多限制。但有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并取得《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不过,这种“每次支付,每次备案”的要求,已于2021年6月29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第19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的发布而终结。
根据19号公告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这意味着税务局推出的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延伸到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这一环节,“多次支付,一次备案”成为现实。备案人可以直接在线填报税务备案表,并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的便民措施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19号公告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第二项便利措施,则是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税务备案要求。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以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是指根据财税(2018)102号《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3号《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两规定,外国投资者因未分配利润转投(增)资可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19号公告之规定,是否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的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全部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3号公告第六条,“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未分配利润转投资的税收优惠,应当包含两项税务处理:
一是当未分配利润直接由利润分配企业划转到被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前的税务备案手续。对于利润分配企业来说,本次利润仍属于分配性质,其原本路径应该先分配到境外投资方然后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再汇入境内,102号公告及53号公告因因鼓励利润可直接在境内划转作为投(增)资而免去了汇出与汇入的手续及可能遭受的汇兑损失。
第二项则是针对此举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税务申请报告。
贝斯哲事业群认为,本次19号公告涉及的税务备案取消,应仅仅针对第一项即未分配利润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时的对外付汇税务备案手续,但针对第二项即非居民企业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应提交的税务报告事项并未取消,仍应申报。
(19号全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7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内资收购外资企业股权,股款是否可以分期支付?是否每次都要税务备案?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