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长莺飞,阳光正好,企业也迎来了税收优惠的春天。
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今年3月份以来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3月31日,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实施时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2、《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出台
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税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3、两部门发文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共涉及到30个文件,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和科技创新发展,也进一步照顾了受疫情影响较大需要持续纾困的湖北中小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
一、支持企业新购设备、器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关于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该公告还将动漫产业相关企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养老机构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税费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4、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00%
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除此外,对于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5、小微企业所得税再减半
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链接阅读:小微企业所得税再减半!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6、新型显示产业获进口税收优惠支持
4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为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二、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7、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发布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清单内容如下: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8、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通知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再扩容
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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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开往春天的税收优惠列车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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