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说明:
甲公司2020年初因市政规划,实施整体搬迁,搬迁中发生如下业务:
1、收到财政预算直接拨付补偿款1400万元;
2、处置固定资产A,原值1200万元,累计折旧1000万元,处置价款100万元;
3、因搬迁报废固定资产B,原值450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收到保险赔款30万元;
4、搬迁固定资产发生费用100万元。
会计处理:
1、收到财政预算直接拨付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1400
贷:专项应付款 1400
2、处置固定资产A(不影响专项应付款):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A 12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3、处置固定资产B(影响专项应付款):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450
贷:固定资产 500
借:银行存款 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
借:专项应付款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4、搬迁固定资产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5、搬迁补偿余额一般为专项应付款贷方,结转至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一、首次申报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局[2012]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此时,企业可能尚处在搬迁过程,并不要求完成纳税申报。
二、搬迁完成申报
1、直接清算
若采用直接清算方式的,应在清算纳税申报前,先行申报搬迁所得。
2、异地重建
若采用异地重建的,税法认可时效最多为5年,如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在5年内任何一年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企业同时达到上述两个条件的当年进行政策性搬迁税务申报并缴税。
三、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在搬迁时有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故可申报亏损暂停的企业为搬迁过程中无销售收入的企业。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申报表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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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涉税事项,看这一篇就够了!(下)| 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