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股权转让的最终标的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只是这种转让仅透过境外公司上层进行而并没有在目标企业所在地办理股权变更等审批登记手续,是否也要向境内目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税负?
当然要,只要这种间接股权转让从价值构成、架构设置、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税收协定适用等因素被判断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这也是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最实质要求,也是目前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事项监控管理最主要的政策依据之一。
那么,如果有非居民企业在境外进行间接股权交易,应如何向境内目标企业所在地进行税务申报呢?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可为股权交易提供如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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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股权交易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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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目的,实现资产剥离(企业合并或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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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的税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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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股权转让的境内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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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中的融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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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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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后的资金规划与财富管理
1、原则上,应向境内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境内目标企业的,按照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上述2情形下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如选择向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时,该主管税务机关可负责规定的相关审核工作,但缴税仍应分别到各境内目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认为的交易情形不同,贝斯哲因此建议分别向境内目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并申报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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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如何申报税负?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