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此,贝斯哲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及应对方式,给出如下建议:
1、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先办理劳动合同终止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再考虑返聘
考虑到绝大多数省份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均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因此,建议企业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先终止劳动合同。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避免了企业继续承担劳动用工义务的相关责任。
对于其中一部分因缴费未满15年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企业要谨慎考虑,尽量不要再继续返聘。
至于在办理退休时员工所提出的补缴养老保险等问题,可参考贝斯哲此前整理的《
公司员工退休操作实务Q&A》。
2、实际用工前签署《劳务合同》,并注意和正常的劳动关系下的用工进行区分
大多数公司在招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时,都会签署《退休返聘协议》或者《劳务合同》。但很多公司为了方便,其版本多由《劳动合同》修改而来,保留了如法定节假日加班、年休假、社保缴纳、解雇法定情形等条款和条件。但实际上,劳务用工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民事行为,是受《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并不适用《劳动法》。这些条款对企业来说,无异于“作茧自缚”。
而且,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不仅看重形式,也会仔细审查法律实质。有的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实际内容和用工方式等和劳动用工完全相同,这也存在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在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单独制作协议文本,并在用工管理上注意和劳动关系下的员工管理进行区分。

3、购买商业保险,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从企业风险责任的角度来看,虽然劳务关系下的用工略优于劳动关系,但并非毫无风险。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劳务用工的情况下,企业仍然要承担雇主责任。如果劳务工因工受伤的,企业并不能完全免责。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能够有效的帮企业分担掉很大部分用工风险。常见的此类保险一般有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
4、在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省份,减少或避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如前一篇文章中所分析的,在一些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省份(江苏、山东、福建、辽宁、陕西、河北、黑龙江、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即使企业做到了前面三点,因退休返聘员工发生工伤所带来的赔偿风险仍然是难以避免的。
一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被认定为是工伤,因此时其已经无法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都会转嫁给企业,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企业的负担会很重。
因此,企业在选择聘用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应当慎重考量。一定要返聘的,也建议企业,逐步让年轻员工接替退休返聘员工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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