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是广大企业对外支付较为频繁的费用之一,其数额通常较大,事后被海关稽查并补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本文将为企业深入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8号公告”),再次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的有关事项。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与特征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计入完税价格),请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判定。
⬇️ 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征 ⬇️ 1 2 3 例如,我国买方向国外卖方购买一台用专利方法制造的机器,卖方以不包括专利费价格向买方进行销售,但同时要求买方向持有专利权的第三方支付专利费。在该情况下,销售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必须向第三方支付专利费,因此专利费构成了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同时,买方购买的机器是用上述专利方法生产的,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专利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因此,该笔专利费属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58号公告中需明确的三点 58号公告仅针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工作,不包括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如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协助费用、转售收益等。如需申报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请延用以往的申报方法。
通过理解完整的公告内容,58号公告为企业提供了这样一条路径,即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视为一种特殊货物,通过报关单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有三个重大改变: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由以往的“后续补税(代码9700)”改变为“后续征税(代码9500)”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可由企业通过报关单以自报自缴形式向海关申报,是企业自主发起的主动申报模式 按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进口申报之前和之后两种情形办理相关手续
58号公告明确了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免于填报,但其中的内销保税货物除外。也就是说,内销的保税货物也要根据58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
企业申报方式 58号公告以应税特许权费用相关货物进口时是否已支付应税特许权费用给予了两种申报模式:货物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和货物进口时尚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已支付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在 “杂费”栏目进行申报,并使用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进行征税。
如果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实付、应付价格内,并且在货物销售合同/协议和特许权许可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隔条款,可一并申报在“总价”栏中,无须填报在“杂费”栏。
未支付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同样需要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但之后的操作与上一种不同。这种情况需要使用与进口货物分离单独申报的模式,58号公告给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报内容应进行如下填制:
1
2
3
4
5
第二种申报模式在填报申报内容之外,58号公告给出了特殊要求,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与普通货物加以区分,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应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需要填写并随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进行单独报关单申报时,在“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费用后续征税”(代码9500)。
海关按照接受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不再按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计征汇率计征,这点在预估征税额时请特别注意。
如果原进口报关单未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则后期不能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
例如,国内A企业和国外B企业签订合同,进口货物并在货物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200000欧元。货物于2019年6月17日申报进口,特许权使用费于2019年7月29日对外支付,A企业于2019年8月13日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2019年6月17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汇率8;2019年8月13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汇率8.5。具体来看,A企业申报进口时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同时,A企业应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日内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并填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关税200000×8.5×0.1=170000元,征收增值税(200000×8.5+170000)×0.13=243100元。
未按规定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进口货物时未按公告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同时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加征滞纳金的期限是进口货物自缴纳税款或者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金额是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万分之五。
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时进行了正确申报,但未按照规定在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30天内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加征滞纳金的期限是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至企业实际申报日期或者海关发现违规行为日之间的天数,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减免 ⬇️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第一中第(三)款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没有按规定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可以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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