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2020年2月,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曾发文,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湖北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免予征收。
5月7日,两部门发布2020年第24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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