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13号公告),为支持疫情后的复工复业,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这三个月期间:
1、对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除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增值税率征收。
不过,容小编吐槽一下:本公告使用了“支持个体工商户”一词,所以极易给人造成误解,即公告中的减免政策,到底是只针对个体工商户,还是针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众所周知,根据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已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早先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但并不仅限于个体工商户,而是包含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所有组织形式的企业。
2月27日的中国政府网有发布题为《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户注意!刚刚有关于你们的新政策!》的文章中,针对中小微企业提出了“阶段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政策,与今天发布的13号公告内容相吻合。
所以,我们愿意解读为,13号公告应该针对的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而不仅仅是个体工商户。

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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