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随着各地对于延期复工的强制实施,企业因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员工出行则面临病毒感染的人身风险。
因疫情防控所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该如何发放?是否可以抵用年休假抵?从哪天起算?被隔离的员工不上班,工资要如何发?企业如防护措施到位员工拒绝返岗又该如何处理?……
眼见形形色色的劳动关系矛盾问题日渐凸显,加之近期坊间“救救中小企业”的呼声高涨,人社部昨天深夜发文,联合全国工总会等部门共同颁布了《关于做好新兴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对企业关心的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复工前可优先使用年休假等各类假期
根据8号文第(一)条【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之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年休假如何使用?从哪天开始计算?
8号文并未明确。贝斯哲认为应从2月3日起算。
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虽各地政府如上海规定延期到2月10日方可复工,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延期复工并不等于与延长休假,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企业真正的停工停产时间自2月3日即已开始。因此,如果可以使用年休假,应自2月3日起算。
举例说明:员工张三根据工龄可享受10天年休假。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将于3月10日复工。如协商同意,企业可按如下方式抵用张三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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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周一)—7日(周五),可抵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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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周六)—9日(周日),属于休息日,不可抵——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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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周一)—14日(周五),可抵年休假5天。
如张三同意上述处理方式,意味着复工后的2020年度内张三不再享有年休假。
当然,如企业本身在法定年休假之外还自行规定有相关福利假期的话,除年休假外,还可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再进行使用。
问题来了,如张三除年休假外没有其他假期可用的话,2月15日起至复工前,张三既然没有贡献劳动力,企业是否可以不支付工资呢?
当然不行。
复工前的工资发放
考虑到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8号文沿用了5号文第二条,实际也是秉承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之立法精神,在第(四)条关于防控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上,规定如下:
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假设工资支付周期均为一个月的话,自2月3日起至3月2日期间,仍应按合同规定标准发放工资,超过后则可按当地生活费标准进行发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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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3月2日,按合同规定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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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3月9日,按当地规定发放生活费。
以上仅为举例。以目前疫情控制状况来看,近期可复工的城市不在少数。可以确定的是,只要企业在3月2日前复工的,无论员工是否同意使用年休假或其他假期,企业均应按合同规定标准发放工资。
贝斯哲同时整理了几个主要城市的生活费标准,以供参考: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8号文与5号文均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岗调薪、轮岗轮休及缩短工时等方式来稳定工作岗位。但本条可执行度并不高的原因在于,一来缺乏生产经营困难的标准,二来要通过协商民主程序达成共识并不容易。
复工后的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等劳动关系处理
为避免疫情扩大,各地甚至各街道及小区,对于本辖区内的人员进出都进行了五花八门的限制,有些可能会要求从外地返回的员工进行自我隔离或政府强制性隔离。对此,8号文规定:
2、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即(1月31日—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从工作时间上,可与员工协商后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于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加班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且不受加班时间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不过加班费仍应支付。
4、对不愿复工的员工,劝导为主,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员工已形成旷工的,则可按旷工行为进行处理。(链接阅读:企业无法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多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1、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
2、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3、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可全额返还;
4、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但要在支持企业发展与维护员工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并非易事,这一点在8号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全文12条3000多字,共使用“协商”12处,即提倡上述劳动关系的处理应以企业与员工协商为主,下笔之谨慎,可见一斑。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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