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3号公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即将登机去欧洲度假的外籍客户来电,问针对外籍人员的境外所得缴税政策是否又有新变化?
这个问题,一句两句说不清楚。
佳节即将来临,知道大家都归心似箭,都准备放飞心情,贝斯哲在此长话短说,总结如下:
1、今日之30号公告,系针对(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如何纳税及如何抵免等事宜的程序性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并无冲突;
2、具体来讲,《公告》更多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税收居民个人,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收入性质的不同,应按不同方式进行税务申报;
3、对外籍及台港澳人员来说,即使符合税收居民的认定条件,也仍将享受境外所得六年豁免的规则,即从2019年起算六年内境外所得可不与境内所得合并申报——至于什么叫做六年豁免,如何豁免等,敬请关注下方PPT及文末链接阅读,在此不再赘述;
4、无需申报的境外所得中,是否也包含境外母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说实话,这是最为复杂的一个版块,要是几句话就能解释清楚,就不用啰嗦那么多,贝斯哲事业群也不需要专门设置个人所得税研究中心了。如果您的脑容量还够,可以先参考我们总结的如下PPT。
不出意外的话,这将是贝斯哲微信公众号在2020农历年前的最后一篇专业文章,力求短小精悍,不浪费大家眼球和脑力。
建议我们都先过个好年,有事儿年后再说。
在此也衷心感谢每一位读者在这一年中对贝斯哲的关注与陪伴,祝大家新年快乐,鼠年大吉,万事亨通!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可了解30号公告全部内容。
链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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