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客户遇到难题,说是上个月已经汇回台湾的2018年度企业利润,被税务专管员要求缴纳20%的所得税,理由是该台资企业的投资方是台籍自然人,应该适用大陆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税务专管员老师还说了,既然《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针对台籍人员提出特殊规定,当然就应按大陆居民一样征缴个人所得税。
果真如此吗?
台湾地区投资者,应比照《外商投资法》执行
政治是一回事,经济运作与实务操作是另外一回事。 一直以来,台港澳地区投资者因其特殊性,被称为“不说外语的外商”。无论是过去的三资企业法,还是如今新实施的《外商投资法》,都规定台港澳地区投资者应比照《外商投资法》执行。
如最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仍然免税
2018年12月1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2018第177号《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其中,涉及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税字【1994】020号文赫然在列。
财税字(1994)020号文说了什么? 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与大陆自然人应就股息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和与境外企业投资者应就股息红利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不同,一直以来,大陆对于外籍自然人(当然也包含了台港澳地区自然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实行暂免征收的优惠政策,并在2019年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得到了有效延续(具体可阅读贝斯哲微信公众号2019年1月3日文章《最新!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仍将免税》)。
因此,台商既然参照《外商投资法》,当然也应遵循财税字(1994)020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征管实务中,台港澳人员也一直比照外籍人员处理
如果认为上述法规还不够明确的话,实际上,在针对台港澳同胞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一直以来都是秉持参照外籍人员的做法在进行。 比如,国税发(2004)27号《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五、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又如,国税函(2006)58号《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由上可见,台商如以自然人名义来大陆投资,所获得的利润仍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应该参照大陆个人投资者缴纳20%的所得税。 不过,这是否意味着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就一定优于以境外企业名义投资呢?请容许贝斯哲在此卖个关子,此属另一话题,涉及股权架构及企业发展规划,有空再叙。如有疑问,但请联络无妨。
这里的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既包含了境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包含了自然人,既然规定台商可参照《外商投资法》,当然就应按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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