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股东甲在章程中确定的认缴出资期限为10年,但在公司设立后的两年内仅出资到位了500万元。后A公司与B企业发生纠纷被诉讼求偿人民币1000万元。法院执行过程中,因A公司账上现金不足以清偿,B企业要求A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未到位的资金500万元出资到位,用来归还B企业的欠款。
B企业的要求是否正当?甲是否应提前出资来对公司暂时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1.(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之前,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基于上述《公司法解释(三)》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迫于执行上的压力,只要执行申请人提供公司股东未出资到位的凭证(如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上的企业年报中记载未出资到位的截图),大部分法院均会追加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有的法院为确保执行到位,在起诉立案时就会要求原告起诉时追加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作为被告。
实务中对此争议不小。其主要原因就是,无论内外资企业,既然《公司法》自2014年修订后废除了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即允许股东在其章程中约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其目的在于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如果要求股东提前缴纳未到履行期限的出资金额,一来缺乏法律依据;二来,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也与《公司法》的修法目的产生对抗。

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了《会议纪要》(具体内容请参考重磅!《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可以看出,最高院在本次《会议纪要》中,对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采取了谨慎的否定态度,即承认股东基于认缴资本制下所享有的期限利益。
两种例外情形中,第二种很好理解,股东在债务产生后再就出资期限进行延长的行为,无疑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当然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其到期的出资义务。
但第一种情形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与“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显然处于并列地位,意即法院必须先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直至无法可查等方式穷尽了执行措施之后,再发现A公司具备了破产原因但并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股东甲对公司不能偿还的500万元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何为“已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法释(201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此前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对于追加债务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虽然有前提条件,但因片面强调“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未充分考虑经济活动中的实际情况,因而受法院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影响较大,同时也增加了股东的投资顾虑和风险。本次《会议纪要》既限制了法院执行人员主观判断影响,也考虑到了投资人的担忧,对于出资期限较长的债务人股东来说是件好事。但反过来,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无法要求债务人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法定责任的情形下,切实掌握债务人的企业履约能力与财产状况,就成为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需要事先做好的功课。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7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