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贝斯哲注:
以上问答,来自于12366纳税服务平台,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微信公众号刊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则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即:

实务中,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款,也就是我们所称的核定征收。
取得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如其年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即3%;个人所得税则通常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利润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根据上述对应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税款。
举例来说,假设某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收入为400万元人民币,其利润率核定为10%,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为:400万*10%*30%-40,500元=79,500元。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7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