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早先被境外总部派驻到大陆分支机构短期工作的情形不同,随着中国对外来人才吸引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开始进入到大陆民营企业甚至国有企业工作,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事宜,就成为这些长期在大陆就业人员所关切的话题。
2018年10月25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要求在大陆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贝斯哲也曾经发表文章《在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将被统一要求参加社保缴纳》,就需要缴纳社保的人员范围和险种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不过,该办法迄今并未正式出台实施。
但這並不意味著台港澳员工在大陆缴纳社保事宜就无法可依。实际上,早在2011年11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就已开始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务中,由于各地对此执行程度不一,加上台港澳籍员工因工作与生活的变动性较大,对于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真正享受得到,心存疑虑。贝斯哲现就相关问题梳理如下:
一、台港澳籍员工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在离境后提取
大陆地区的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类构成,个人和用人单位每个月都应当就上述保险按照固定的基数和不同的比例分别予以缴纳,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不同地区在不同年度的规定也不同。以上海地区为例,2019年的社保缴纳基数和比例如下:

其中,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的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计入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而就公司为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纳入社会统筹。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11年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此可见,在大陆工作的台港澳人士,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可就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费用,在用人单位办理完毕退保手续后,前往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结算,并将账户余额一次性予以提取,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对于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由于失业保险没有个人账户储存额,因此在离境后无法提取。同时,企业为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于其计入社会统筹,并未计入个人账户,因此在离境后也无法予以提取。
二、如台港澳籍员工在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退休后是否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大陆《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由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但要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个人;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受限于工作签证等问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仍可续交养老保险,或是否可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未有任何规定,咨询所得到的答复亦五花八门。
根据以上,我们将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在大陆缴纳养老金后可享受的待遇整理如下表:

注1:根据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对于企业中的女员工退休年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一【1996】76号)明确: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
注2: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台港澳籍员工,是否可放弃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方式而一次性提取养老金?目前答案不一。
三、台港澳籍员工个人和公司已缴纳的公积金,也可在离境后提取
同社会保险一样,住房公积金也通常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固定的基数和不同的比例分别予以缴纳,上海地区2019年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比例如下: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和国务院台办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内资(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由此可见,台港澳籍人士若与大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所需材料如下:

但值得注意的是,与社保不同,住房公积金中单位为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然会记入个人账户,意味着台港澳籍员工在离境时,可就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提取。
不过,基于大陆政府对于台港澳及外籍人员购房政策的限制,目前来看,企业为该等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几率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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