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10月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现在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不用再频繁跑税务局。
根据33号公告的政策解释,该政策惠及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涵盖所有行业。针对该政策的相关内容,贝斯哲做如下提醒:


解释中尤其注明货物运输企业可选择自行开票或至税务机关代开,主要系小型货物运输企业不具备自行开票能力,故此次政策以自愿为原则,其他行业企业亦为自愿。

解释也明确,若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自行开具。

对于出售企业自用的旧设备,应区分情形,若该旧设备为2008年12月31日及之前取得的,由于2009年1月1日为增值税新法实施日,故此前的设备再出售的话,应按4%减半的标准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旧设备再出售,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则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可申请自行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若近12个月的销售额累计未超过500万的,还可转回为小规模纳税人。
此前,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多项普惠政策,包括月销售额低于10万或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的免税政策、免征附加税政策等。若企业规模确实较小,则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不失为上策,毕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也为开展业务带来了可行条件。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7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