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自己的房产,当然有权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当然也可以汇出境外”——相信这是多数台商的想法。
事实并不是。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同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境外及台港澳个人在境内的房产只可以自住,不可以出租(当然,因房屋租赁系个人之间的行为居多,实务中难以监管到位)。因此,从外汇管理的角度来说,租赁收入作为不合规收入,是不可以申请结汇并汇出境外的。
以上讲的是住房部分。商业性房产是否也是一样?
根据《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也就是说,境外及台港澳个人想要在境内购买非住宅类的商业房产,只能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以该企业的名义购买。
既然要求“自用”,该商业房产原则上也不能对外进行出租。但与住房出租面临的管理状况相同,实务中并不乏境外人士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购入商业房产并用于投资及出租的情形。但因系以企业名义对外出租,其租金收入应作为企业营业收入进行,当然不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只能在年度终了计算企业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以利润分配方式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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