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下行压力过大,使得部分外资及台港澳企业不得不面临产业转移的现实。基于企业发展前景、市场布局及资产活化等不同目的,产业转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多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 注销清算,直接关闭企业; 二、 通过股权转让将土地厂房等重要资产转让给他人; 三、 与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甚至异业进行并购重组; 四、 将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订单、人员及品牌等资产进行不同目的的剥离,或索性摒弃制造业而仅保留贸易的功能; 五、 迁往内地或去成本更低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另行投资。
上述无论哪种方式,都必然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现有的应收应付账款该如何处理?应付账款属于义务,台商如提前付款,对债权人来说求之不得;但应收账款恰恰相反,要么老老实实等到债权到期进行催款,要么就需对已经到期而未付的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
但无一例外的是,解决问题都需要时间,需要一个【等】字。
但收购方未必愿意等,且收购方通常都会要求台商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将既有的债权债务,尤其是债务及除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资产清理归零;如果不是收购重组而打算注销的台资企业,收款前景不明时,拖延等待本身也是成本,甚至是更大的消耗。在此情况下,台商是否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人?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同时,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人转让权利的
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由此可见,台商在进行产业转移过程中,如不能及时清理应收账款的,可以考虑转让给第三人,尤其是让给自己在大陆的关联企业,以此来进行债权权益的维护与保有。

一、债权转让之事实必须通知到债务人才有效
按《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并没有要求需经债务人同意,只是应当通知债务人即可。那么,由谁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实务中,债权转让通知可由转让人直接书面通知到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者均为有效。
对于已经到期的应收账款,如果台资企业与受让债权的关联企业均未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而由关联企业直接前去法院起诉,是否可以?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指导性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将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在可以确定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受让人为该通知的法律效力。受让人直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具有保固或维修义务的应收尾款是否可以转让?
如上所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不得转让的三类合同,除去这三类合同以外,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是拟清算或拟进行股权转让的台资企业,因与客户签署了保固期条款,或维修条款,且需在保固(维修)期内未发生维修义务才会支付尾款。
与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到债务人的程序规定不同,债务的转让则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方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及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也就是说,对于拟产业转移的台资企业来说,保固期未满的合同,意味着其保固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如果仅将应收尾款进行转让而通知到债务人的话,对方可能会以该台资企业的保固义务未履行完毕且其转让应得到债权人(此时该债务人则成为台企保固义务的相对债权人)的同意为前提而进行拒绝。
所以,对于该类应收账款及保固义务的转让,建议尽量以转让给业务相同的关联企业为佳,至少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时,不至于因无法确保履行维修义务而遭到对方的拒绝。
债权转让属“资产重组”事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根据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债权转让并不属于“金融服务”的应税范围,故不涉及增值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债权转让他人,无论受让方是否为关联企业,均应将债权转让所得(即债权转让收入-债权转让成本)合并至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如平价转让 若关联企业间按照应收款的账面金额做平价转让,两家企业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大多数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形。 (二)如免费转让(赠与),建议仅适用于有较大亏损的受让方 拟清算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关联企业,原则上关联企业应将受让债权先行支付给拟清算企业。如果仅转让了债权而不收取款项,意味着该笔债权系赠与给了关联企业,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仅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收款损失方可做税前扣除,无偿赠与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故对拟清算企业来说,无法作为损失;而对于受让债权的关联企业来说,相当于无偿取得一笔应收款,应确认为收入,合并至企业当年度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受让债权的关联企业亏损较大,否则采取赠与债权方式将会额外产生所得税。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债权转让合同属“产权转让书据”类,签订合同的各方均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应收账款对应的发票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应收款未开具发票,有些是因为合约规定的开票期未到,有些则是客户不希望马上开票。但原则上,一旦计入应收账款,往往就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确认收入的同时即需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即使应付款企业不希望在此时开票,但建议应收款企业也将发票开好留存,并申报税款,对于应收账款受让企业来说,届时只尽收款权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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