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是完全从法律角度而非电影拍摄技巧来分析这个故事的。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很少能够真正做到控辩双方的平等,这根源于人们的一个根深蒂固的思想:一个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那就肯定是罪犯了,控方代表了国家,就是惩罚罪犯的。
以此逻辑为出发点,嫌疑人并未被给予平等对待,而辩方律师则被视为让罪犯逍遥法外的人,人人得而诛之。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旁听过刑事审判的人应该可以发现,整个过程无非是控方宣读公诉书,辩方没说两句就结束了,而对于证据方面,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是在进入法院之前,在公安局和检察院已经做好了的。
反观美国的刑事诉讼,我们会觉得很多制度设计都让我们觉得匪夷所思。
比如强制陪审团制度,刑事诉讼中必须有陪审团,法官只负责就法律问题为陪审团成员提供意见,最终的认定以陪审团的认定结果为准。而这些陪审团成员并不是专业人士,我们会很疑惑,这不是瞎胡闹么,法律这么复杂一事怎么能这么轻率的解决呢!轻率么?
我们再来看看同样有特色的证据规则,对抗式庭审最有魅力的环节就是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因为事实到底是什么样的,只有当事人知道,其他人知道的都只能是法律事实,只能是无限接近于事实。这种情况下,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并不能保证其结论一定和事实相符,也就是说并不能确保通过这个环节查明真相,但除了极少数撒谎不眨眼且思维极为缜密的人,绝大部分人在撒谎时是可以被发现的,一个好的律师可以从对证人的询问中找出逻辑错误并一举推翻该证人的证词,这会对诉讼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男主是事实上确实有罪的,然而他很charming,很有迷惑性,是陪审团成员都会喜欢的人。女主又想到了一个绝妙的方法从反面让他的不在场证据成立,从而被判无罪。那个想吃嫩草的老太太死了,却无人对此负法律责任,这已经是一个不公平了,已经是男主钻法律空子了。
不得不说男主心太狠,其无罪判决生效后,即使有不利于他的证据出现,他也不会因此再被公诉(辛普森杀妻案即为如此)。女主已经有伪证罪的嫌疑了,但她却再也无法在法庭上说出男主就是凶手的事实,因为一旦她说了,则会坐实故意杀人罪,罪加一等。
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英美法的制度设计已近完美,但仍会出现百密一疏的情况:人们过度重视法律正义,难免会让本应伏法的人逃脱法律制裁。这个时候反过来看我们的制度,似乎也没那么差,因为我们的制度好就好在:即使公安机关抓错了人,也总有是会有人被判刑的,总是要对受害人有个说法。尤其是在本案这种只有男主一个嫌疑人的情况下,不招?哼哼,玩死你,看你招不招。
我很悲观的认为,即使在电影拍摄整整100后,中国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毕竟在大多数人看来,男主被判无罪是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女主那样的行为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毕竟替天行道是有其绝对合理性的。
(来源Rebe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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