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9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96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实务中,涉及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很多银行会要求境内支付人除了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外,还应出具本次交易已经完税的相关凭证,给双方当事人的正常交易造成很大的困惑,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双方原有的交易进程。
《答复》第二条表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属于纳税人事中信息报告环节,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完整的,应当场办结。”同时明确“并没有规定建议中提到的‘对外付汇必须先完成税款扣缴手续’”。
国税总局的回答,也是很刚了……这也就是说,服务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汇,并不以完税为必要前提,支付人只要资料齐备,银行就可以办理对外支付。
除此外,《答复》明确了在委托支付情况下,扣缴义务人仍为支付人,及一项事宜不得重复征税。
有何问题,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邮件至main@bestchoiceco.com进行洽询。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9年8月5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9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付汇代扣代缴所得税源扣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委托支付情况下扣缴义务人以及一项事宜一次付税的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笔应税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款扣缴,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二、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了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对外支付情形以及税务备案的流程,但并没有规定建议中提到的“对外付汇必须先完成税款扣缴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属于纳税人事中信息报告环节,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完整的,应当场办结。除非确已发现境外收款人欠税,并出具从支付款项中扣缴欠税的书面决定外,税务机关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备案或者缓期办理支付备案。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8日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7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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