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家美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拟与中国开展业务,我司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中: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根据上述定义,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简单来讲,一种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另一种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我是一家加拿大企业,我司是否要对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在中国进行申报纳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需要申报纳税的,是否必须自行申报?
答:不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通常简称“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简称“指定扣缴”。
4、我是境内的一家企业,要为一家非居民企业取得收入源泉扣缴申报,请问我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5、我是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多少税率?
答: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税收协定条款的,还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6、如果我司的以外币支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进行外币折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如果我司的合同金额是不含税金额,在进行扣缴申报时是否还要换算成含税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8、扣缴义务人还需要履行合同备案义务吗?
答: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合同签订或修改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施行,上述规定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同时废止。
但需要注意3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二是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三是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此外,扣缴义务人依然需要留意办理扣缴申报和对外支付时相关文件关于资料提交的具体要求。
9、如果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而且也没自行申报的意愿,作为扣缴义务人,我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说明。该规定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后,原3号文已经废止,但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仍然有效,上述规定仍然有效。而且,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0、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缴税事宜。
11、我司拟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2、我是国内上市公司,如果我司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票股息,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3、我司需向从国际金融支付贷款利息,收款方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14、我司从境外购买了一项专用技术,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第二条规定,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
15、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应由境内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进行扣缴申报;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6、非居民企业拟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涉及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17、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财产,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五条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18、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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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透过持股平台投资企业,获得分红时谁是个税扣缴义务人?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7日)
-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被税务稽查,补税逾千万!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3日)
- 外国企业代表处纳税实务,看这一篇就够了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0日)
- 向境外单独支付佣金 谨防税务风险丨贝斯哲 (2021年5月7日)
- 半导体企业看过来!享受优惠政策应具备这些条件……丨贝斯哲 (2021年4月29日)
- 减资撤资还要缴税?!丨贝斯哲 (2021年4月6日)
- 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丨贝斯哲 (2021年4月1日)
-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涉税事项,看这一篇就够了!(下)| 贝斯哲 (2021年3月23日)
-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涉税事项,看这一篇就够了!(上)| 贝斯哲 (2021年3月22日)
- 不动产拍卖中产生的税费谁承担?丨贝斯哲 (2021年3月3日)
- 如何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丨贝斯哲 (2021年2月24日)
- 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税款缴纳地点的选择有先后顺序丨贝斯哲 (2021年2月3日)
- 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丨贝斯哲 (2021年1月29日)
- 外商投资企业哪些进口设备可免征关税?海关9号公告来了!丨贝斯哲 (2021年1月27日)
- 上海岀手,史上最严楼市调控来了,离异3年按家庭计算、增值税课征收紧…“暖冬”行情或按下暂停键 (2021年1月22日)
- 向境外支付租金:支付情形不同 税务处理有别丨贝斯哲 (2021年1月20日)
- 台籍個人稅收居民認定及社保繳納 (2021年1月16日)
- 绝对值得收藏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大汇总丨贝斯哲 (2021年1月6日)
- 年终奖即将发放,如何发才最省个税?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18日)
- 外资企业利润转投资递延纳税,你享受了吗? (2020年12月14日)
-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如何申报税负?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2日)
- 固定资产专题(2)—折旧优惠政策总结 | 贝斯哲 (2020年11月25日)
- 与其转移定价天天被查,不如预约定价安排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13日)
- 固定资产专题(1)-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选择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11日)
- 年终奖越多,到手反而越少?如何避开个税的临界点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9日)
- 所有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吗?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4日)
- 靴子落地!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的社保要怎么缴?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2日)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9日)
- 转移定价:承担多少功能就应挣多少钱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2日)
- 台商不可不知的大陆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丨贝斯哲 (2020年9月25日)
- 嵌入式软件也可以申请退税吗?| 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台商如何区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纳税区别?| 贝斯哲 (2020年7月15日)
- 金税三期的预警函,你收到了吗?| 贝斯哲 (2020年7月15日)
- 弥补亏损五连问 | 贝斯哲 (2020年7月7日)
- 先缴税,后股转,天津工商税务联手规范个人股权转让审批流程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快讯!两会重磅: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等制度 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贝斯哲成功协助某跨国企业完成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0年6月6日)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利润分配如何缴税? | 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两部门发文!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12月底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上市公司深能源股权调整之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值得商榷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上海防疫税收优惠政策正确适用小贴士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疫情防控期间,这8个非居民税收业务问题要注意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性分析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丨贝斯哲 (2020年3月26日)
-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性分析丨贝斯哲 (2020年3月26日)
- 江苏省: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6日)
- 一图看懂股权转让中的缴税地点及时点规定 | 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昨天发公告,今日来细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细则来了!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来了!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对外支付税案】为何这笔设计费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非劳务费?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12条!江苏省税务局发布抗击疫情服务纳税人重磅举措!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最新!上海出台疫情下的企业减负政策!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外籍人员不必慌张!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影响几何?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第一次个税汇算清缴时刻来临,哪些人不必急吼吼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缴税?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记住,你应该是财税总监,而不仅仅是财税顾问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18日)
-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起征点为季30万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公司偿债不能时,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需要提前出资进行赔偿?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做错了,我改,还不行吗?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需缴个税吗?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跨境股转价格偏低 有补税风险|贝斯哲 (2019年10月25日)
- 终于!小规模企业开专票不用跑税务局了|贝斯哲 (2019年10月22日)
- 国庆礼包!生活性服务行业再推增值税利好|贝斯哲 (2019年10月9日)
- 台商产业转移前,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9日)
- 四大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再出利好|贝斯哲 (2019年9月11日)
- 重磅!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七大条件明确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1日)
- 增值税发票真伪查验攻略丨贝斯哲 (2019年8月22日)
- 上海自贸区再扩区,花落临港,首次提出四行业15%所得税率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新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监管新政出台,涉税政策暂无变化 | 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中国与印度税收协定修订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最新!土地增值税法迎20年来首次修订,集体土地有望盘活|贝斯哲 (2019年7月17日)
- 2018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7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贝斯哲 (2019年7月17日)
- 别弄错了!不是所有的房屋赠与都免税!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6日)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0日)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热点问题18问 | 贝斯哲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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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企业所得税43-89)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增值税 1-42)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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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税法下, “费用报销”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0日)
-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Q&A(一)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可以免征增值税了?!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福音!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傻傻分不清!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难道不是一回事吗?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2019年起,你的企业也有机会享受10%所得税率了!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最新!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仍将免税!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以服务费方式向境外转移利润,行不通了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重磅!年终奖金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变!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台商在大陸購買個人理財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丨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台港澳及外籍人員的節日大礼包來了!境外所得納稅規定堪稱史上最優!丨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7日)
- 明年,大规模减税降费应成定局!丨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快讯!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 | 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40年税制变迁,见证国家进步丨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最新!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 贝斯哲 (2018年12月27日)
- 中美双方同意停止相互加征新的关税!| 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中那些有意无意漏缴的所得税,谁之过?|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顾问两次哭晕在厕所!外资企业利润转投资暂免所得税政策引发的波折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利润转投资和境内再投资,是一回事吗?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股权转让分期收款时,所得税应一次缴清吗?(三)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股权转让分期收款时,所得税应一次缴清吗?(二)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习近平:中国将持续扩大开放,进一步降低关税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股权转让分期收款时,所得税应一次缴清吗?(一)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涉及的汇兑收益是否需要缴税?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发布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台商在大陆有房产,就应算作“有住所”而被认定为大陆税收居民吗?| 贝斯哲 (2018年10月30日)
- 尘埃落定!外籍个人所得税五年优惠仍在,但条件有变 | 贝斯哲 (2018年10月30日)
- 重磅!个税法实施条例和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稿公布,五年优惠政策保留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30日)
-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9日)
-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已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可以退回?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9月薪资10月发放,真的敢按5000元减除吗?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范冰冰偷逃税案尘埃落定 经纪人待罪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节前大礼包!所有外资企业利润转投资均可暂免所得税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利润转投资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将扩大至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台商如被认定为大陆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就不会被交换了吗?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或将开征20%所得税,股权架构亟待调整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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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落地,分两个时间段实施|贝斯哲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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