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现称为“全口径跨境融资”),虽外汇管理部门并不强制要求约定借款利息,但实务中,税务机关基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对于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通常也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要求缴纳增值税。
但自财税【2019】20号文《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公布后,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已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对于投资方在境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母公司借款,是否也可以约定无息且免征增值税?2019年2月11日,贝斯哲曾撰文《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疑问。
现,此问题得到了肯定答案!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站上,针对此问题明确回复如下:

如此来看,国税总局对于控股方在境外的企业集团关系,实际上也表示了认可。因此,如系大陆子公司向境外投资方借入的外债,可以约定无息,也可以根据20号文规定免缴增值税。
由此延伸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假设是同一境外控股方下的大陆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是否也可以免征增值税?贝斯哲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逻辑,应该可以。
当然,增值税的免征并不代表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如之前文章中所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机关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有权进行调整并确认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从而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