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但扣除金额毕竟有限,有些聪明的小伙伴就想出了很多节税的点子。
比如,对于房租支出,个税法的限额是800-1500元每月,金额较低,有些人就提出,不要申报到个人所得,直接把发票拿到企业来“报销”不就得了,也没有限额。
贝斯哲在此负责任地告诉各位,“报销”的学问很大,“报销”并不代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不是所有的报销都可以拿来抵扣企业所得税
“报销”存在两个含义,一是企业把钱给到报销人,另一个则是财务拿到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一层含义通常没有问题,只要企业制度允许,可以通过报销的方式把款项还给报销人。但第二层含义就未必全部可以实现。由于中国“财税分家”的特色,有些即使在利润表上可以体现的费用,实际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却不得进行扣除或者可扣除但金额有限。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常见的限制扣除项目如下:
注1:根据财企[2009]242号以及国税函[2009]3号规定,福利费范围如下表:
从上表可见,福利费强调的是“最低生活保障、集体福利”,我们文首所列举的员工房租支出项目,并不包含在内。不单如此,会计制度对于企业的费用支出管控还是相当严格的。比如老板或员工请客户吃饭,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报销,发生额的60%可扣税,但不得超过营业总收入0.5%。假设企业年销售1,000万元,上限是5万元,可报销的业务招待费一年的限额只有83,333.33元,确实少了一些。
二、 个别报销项目存在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故,即使企业为某位员工租赁房子,且房租由企业直接付给房东,但实际上,员工个人属受益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与任职有关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企业租赁的房子为员工宿舍,租金是否还会被认定为员工收入?这里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财企[2009]242号以及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宿舍支出限于企业内部设立的宿舍,即为工厂性质的员工宿舍,若为向其他人租赁的宿舍,税法并未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若企业仅为某一位员工租赁宿舍,被认定为个人收入的可能性极高。
此前一直被热议的话题——“月饼税”,和上述房屋租金原理相同,即企业赠送给客户个人的月饼,可按照交际费进行限额扣除。但如接受月饼的个人非企业员工,按个税法规定,企业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属个税中“其他所得”项目,税率为20%。
当然,这里所讲的是税法理论上的“应该”,实务中税务机关并未严格执行,很大原因在于征税金额较小,对征税环境的影响有限。
三、 因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低,外籍人员采用津补贴政策是否可行?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房租支出的限额为每月800-1,500元。但对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为企业高管租赁房屋,此限额远远不够。有些外籍管理人员因此考虑利用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年内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与津补贴政策中二择一的方式,因此选择利用财税字〔1994〕20号文的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政策,将高管的房租列入员工不征税收入,借机突破专项附加扣除中最高1,500元每月的租金限制。
此方式操作的可能性有多大?我们先了解一下20号文关于津补贴的优惠政策及其核准程序:
20号文规定的免征个税的项目如下: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上述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只要申请即可优惠?不管是国税发【1997】54号及财税【2004】29号,对于20号文中外籍人员可享受的津补贴优惠政策,无一例外都特别强调“税务机关核准并确认”这一前提,且要求提供相关凭证。假设有企业为外籍高管申报的个人所得额每月不足1万元,但申请的房租支出为每月5,000元,以及子女教育、探亲费等,加总每月达8,000元,试问,享受如此高待遇的人员,月薪只有1万元,是否合理?想必核准的几率会很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员工报销的项目,若属企业经营正常合理业务相关支出,如差旅费、交通费等,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且不用认定为员工个人收入缴纳个税;
2.报销员工个人住宿费用,不属于福利费所要求的“集体福利、最低生活保障”,应按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若为外籍人员,可申请20号文规定的免税补贴,但需要税务核准,从实务操作来看,全额核准的难度较大;
3.员工旅游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按照福利费进行扣除,理由是不属于员工最低生活保障性质的福利费支出。严格来说,应将旅游费支出平均到员工个人,依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税;
4.那些以报销方式进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划,会出现“企业可报销,但不能税前扣除”的可能。说白了,其实质就是企业用企业所得税来替换了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当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社保缴纳的标准);
5.个税新系统已经有条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就如同此前的金税三期,过低的个税申报基数,只会让违法行为更容易暴露。在提倡合规的时代下以及“减税降费”的大势前,企业要做的就是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