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理財,財不理你。”
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且同時規定其適用的稅率為20%。
那麼,台商在大陸購買的個人理財產品,是否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因《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剛剛出台,其中涉及的一些專項還有待法規另行明確,如《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八條及實施條例的第七條,分別規定對儲蓄存款及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不過,依據目前行之有效的規定,及基於政策穩定性的角度來進行預測的話,未來一段時間內,不管是台港澳及外籍人士,還是大陸人士投資理財產品,其稅負政策應該不會發生大的變化。
現以一張圖表概括總結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