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8月31日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又公布一批外汇违规案例共15起,其中银行4起,企业4起,个人7起。
与以往处罚多为罚款不同的是,本次外汇违规案例中,首次出现了将违规主体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记录,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并同时对违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详见下表)。
实际上,对外汇违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11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局公布《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时,就开始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
2016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1、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2、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3、“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4、同时,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本次除了对违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之外,更将其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众所周知,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于诚信建设的重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体系已基本实现。虽然说,纳入征信系统并不意味着进入“黑名单”,征信中心不会对客户信息进行任何评价,只是客观地收集和展示客户的信用信息,但一旦有记录保留,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势必会对其未来的市场信誉、银行贷款以及重大活动的参与资格等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