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公布了财税【2018】102号《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从境内获得的利润继续进行投资。
政策一经公布,即获得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叫好声。原本视同分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利润转投资/增资行为,终于可以享受暂免征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消息使得诸多境外投资者纷纷改变计划,改以充分利用新政进行境内投资。
贝斯哲事业群在接受客户洽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外商将利润转投资与境内再投资的概念混淆在一起。实际上,这是两桩完全不同的投资行为,无论是从主体、被投资企业性质,还是所涉及的资金用途,都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图示
由上图可以看出,利润转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原本应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利润,只是因为政策允许经由境内企业A的账户直接汇至境内企业B的账户,而避免出境再入境过程中的汇兑损失与麻烦,因此境内企业B的投资方,应该是境外投资者而非境内企业A;也因此,境内企业B的性质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与A形成兄弟企业关系,系同一个境外投资方。
实际上,利润转投资除了上述新设境内B企业这种情形外,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还包含了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对境内A企业本身的增资或转为资本公积;
2、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即假设B企业原股东系境内投资方C,如境外投资者拟收购B的股权,则可用其从A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支付给C,从而获得对境内企业B的股权;
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图示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概念,来自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资者股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境内企业B的注册资金,来源于境内企业A的自有资金,而非原本归属于境外投资者的利润。因此,境内企业B,系作为境内企业A的子公司而存在,与A系母子关系,而非利润转投资中的平行兄弟关系。
境内再投资可以是新设企业如上图,也可以是用A企业的名义对B企业进行并购,但绝不可能是对A企业本身的增资或转为资本公积,其根本在于这种再投资的资金来源是A企业的自有资金,而非他人所有。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VS境内再投资
根据上述两个图表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基于上市、总部经济认定、融资需求乃至境外端的投资限制等因素,不同目的下的投资行为,涉及到的规划方案也不相同,这就是区分的最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