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过程中常遇到分期付款问题。收购方基于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等问题的把控,往往希望通过拉长付款周期来降低收购后可能承担的风险,有的甚至提出在股权转让变更完成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进行尾款的支付。
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也可以分期缴纳吗,还是应该一次性缴清?
由于国内税法对于不同的股权出让主体规定的税率及缴税方式不同,因此在分期付款所衍生的税负缴纳时点上,也给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当股权出让方是境外企业时
根据国税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股权出让方是境外企业时,对分期收款涉及的所得税缴纳亦可分期进行。
举例来说:
某设立在BVI的境外A企业在上海投资设立了B公司并持有100%的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金为RMB1200万元,现A拟将其对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交易价款为RMB3000万元。双方约定:2018年10月1日C向A支付RMB500万元,2019年3月1日支付RMB2000万元,2019年12月30日支付尾款RMB500万元。
如果单从A公司的股权收益来看,其应扣缴的所得税款为(3000-1200)*10%=180万元。但根据37号文之规定,A公司的所得税缴纳时点可按如下进行:
1、2018年10月1日,C支付给A公司的股款为RMB500万元,意味着A仅收回了其投资成本1200万元中的500万,因此无需缴税;
2、2019年3月1日,C支付给A公司的股款为RMB2000万元中,其中有700万元系A公司收回其剩余的投资成本(1200-500),其余1300万元(2000-700)应作为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所得税款,即应缴纳1300万*10%=130万元;
3、2019年12月30日,C支付给A公司的尾款为RMB500万元,均作为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应扣缴所得税,即应缴纳500万*10%=50万元。与3月份已缴纳的130万元税款相加,A企业因本次股权出让获得的收益合计缴纳了180万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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