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就在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再开新罚单,公布了2018年第五批外汇违规案例。
本期违规案例共有20起,涉及转口贸易、虚假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审核不严、个人分拆售付汇、逃汇及非法买卖外汇等常见违法行为,罚没金额共计2300多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本期公布的案例中,有两起系“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办理利润汇出”的逃汇行为,分别为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及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查询,前者设立于2004年,系透过注册在境外的金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投资;后者设立于2006年,则由注册在香港的凯辉创建有限公司投资。
国家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行为的管制,始于2005年汇发(2005)29号《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历经变更,最新规定则以汇发(2014)37号《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为准,要求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且在办理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含利润汇出、资本项目资本结汇等)。很显然,本次违规案例中涉及的两家公司均未进行外汇登记手续从而遭受处罚。
一直以来,国家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行为付诸阙如,缺乏明确规定,目前可参考的也仅有37号文由外管局针对外汇登记程序所做的规定;对于个人名义境外投资行为,实则处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思维模式。相较而言,对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管理则明确很多,有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至少有法可依。
正是因为这种对个人外汇政策的严格管制,也导致了在每批的外汇违规案例中,个人违规者常常占据较高的比重。如本次通报中的20起案例中,个人因逃汇汇出资金境外买房者就有7起,均系非法转移资金而受罚。除此外,有7家银行与6家企业的违规案例被一并公布。
结合贝斯哲事业群近期来协助客户办理的并购重组收付汇、利润汇出、境外投资等项目经验,可以见得的是,这种外汇管理的高压态势及银行业在外汇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后的展业要求,再加上全球反洗钱的压力,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里,银行对于外汇业务的审核要求将更趋严格。
有何问题,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邮件至main@bestchoiceco.com进行洽询。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8年10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完)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