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大假结束,又到了领工资的日子了!你们家9月份的工资是怎么发的?
大部分企业的习惯,都是在下个月初发放上个月的薪资。9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到底要怎么计算?怪只怪汉语文化实在博大精深,新《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18〕98号文《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均玩了一番文字游戏,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所指不予明确表态,导致各路专家纷纷出面解读,精彩纷呈。
现,10月初新个税申报系统已出。结合系统要求,再回头看新个税法及98号文的规定,申报时就可能产生如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
9月工资10月份发放,【税款所属期填9月】,纳税申报期为10月,减除费用应按3,500元扣除。
情形二:
9月工资10月份发放,【税款所属期填10月】,纳税申报期为11月,减除费用应按5,000元扣除。
由上可以看出,上述两种情况的关键,在于【税款所属期】的认定,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即可享受新个税法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但实际上,对于10月份发放的9月份工资,其税款所属期应该为9月,若希望享受扣除5,000元,则税款所属期应选择填写为10月,但这也意味着公司9月所属期未申报个税,即漏申报了一个月,此情形下是否有风险?税务机关未明确表态,部分客户询问税务专管员,得到的答复为“若发生问题,企业自行承担”。但会发生哪些问题?回答语焉不详。
贝斯哲认为,对于一直以来以工资所属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月的企业来说,如为了给员工“争取福利”,本次在10月份填报系统时硬要跨越一个月而将税款所属期填报为10月,这就意味着员工未来在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2018年9月份)的未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特别是有房屋限购政策的城市如上海等,要求非沪籍人员出具连续60个月,沪籍及境外人员连续12个月的缴税记录,如强行适用新政策,导致个税断了一个月,则员工可能无法买房,实在是因小失大。
在此情形下,企业在为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就务必要考量清楚,为了1500元的减除差额去争取的福利,和员工的长远利益考量哪个更为重要?有人提议可以到税务大厅对纳税申报期进行更正申报,即所有税款所属月均更改为延后一个月。贝斯哲认为,这种情形对于新设企业可能有益,但对于已经经营多年的企业,更正所提供的资料多而繁琐,税务机关是否同意配合,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企业需要与税务机关取得共识,并考量利弊,若费用扣除3,500元和5,000元节税金额差异不大的话,则建议税款所属月仍填写为9月份,以免发生刻意逃税行为遭受税务处罚,尤其是影响到员工的个人利益。
其实早在98号文发布时,贝斯哲就持怀疑态度,只有在进入10月份个税申报系统修改完成后,才得到具体答案。9月工资即使在10月发放,若税款所属期选择了9月,则无法享受新政策。
往期文章:9月工资10月发,是否可减除5000元后按新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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