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繁花似锦迎假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商务部四部委今公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通知》的出台,距离9月26日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营造更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环境讲话不过三天时间,可谓是送给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节前大礼包(具体见贝斯哲文章——利润转投资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将扩大至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现贝斯哲以逐条解读的方式与大家分享。有何问题,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邮件至main@bestchoiceco.com进行洽询。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8年9月30日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贝斯哲解读
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四部委曾联合发布财税【2017】88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以分配的利润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或者增资的,暂不征收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
但由于2018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开始以负面清单形式体现外商可投资中国的产业领域,且政府对于鼓励类项目也一改过去由商务部门以批复形式进行认定而由企业在设立时自行填报的方式,因此使得88号文颁布后,政策面与执行面存在不少的落差,加之实施范围也仅限于鼓励类,因此并未激起很大的水花。
本次102号《通知》将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贝斯哲解读
很好理解的四种投资情形: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假设外国投资者A,将其在中国境内所设B企业获得的利润转投资到国内C企业作为出资,或因溢价增资而形成了资本公积的情形。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即外国投资者A,将其中国境内所设B企业获得的利润转投资在境内新设C企业的情形。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某境内居民企业C,其股东原系陆籍人员甲,现外国投资者A将其从中国境内所设B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购买甲对C企业的股权,并购后A成为C企业的股东。
需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非关联方。假设C企业的股东系A的关联方乙,则A用其从B公司获得的利润购买乙方对于C公司股权的行为,是不可以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贝斯哲解读
所谓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应该是指已经过审计确认,且经公司权力机构已确定分配的利润,而非:
(1)会计年度尚未结束期间,或虽会计年度已结束但尚未经过审计确认的利润;
(2)虽已形成利润,但并未经公司权力机构决定进行分配的利润。
这实际上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至少应具备两个文件:
(1)利润形成年度的审计报告;
(2)公司权力机构同意利润进行分配的决议。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贝斯哲解读
还是以外国投资者A从其中国境内设立的B企业的利润转投资或转增资为例:
其资金的路径,应直接从B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到被投资的C企业账户(增资或投资时),或如购买投资方甲对境内B企业的股权时,则应直接由B企业的账户转入到甲方账户,中间不应进行其他任何过渡,哪怕曾进入到外国投资者A在中国境内的NRA账户等,均意味着其已进行过了实际分配,而不得享受本政策的免税优惠。
三、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贝斯哲解读
1、从第三条的规定来理解,在办理程序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增资之暂免预提所得税事宜并非由企业自行决定,而应“经适当审核”并履行备案手续。
贝斯哲认为,根据国税总局【2017】第37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且“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这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利润投资/增资时,应在利润转投资/增资到境内被投资企业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及审核。
2、当然,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利润转投资也好,转增资也好,都需要经过工商部门及商务部门的审批,且经外管局出具业务凭证后方可进行,因此经税务机关的“适当审核”是否局限在7日之内,有待实务操作时进行明确。
3、第四条系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罚则,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限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水库按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说,原88号文对于很多无法确定自身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而享受了暂免预提所得税的外资企业来说,征收滞纳金的规定多少有些“冤枉”;本次通知由于普惠至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除非违反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否则不应出现被征收滞纳金的情形。
五、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贝斯哲解读
1、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实施。在2018年1月1日截止目前有曾进行过利润转投资或转投资非鼓励类企业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可在三年内申请退还;及
2、因对于本通知政策不了解,未来进行利润转投资/增资并缴纳了预提所得税的,均可在三年内申请退还。
六、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贝斯哲解读
1、“暂不征收”并不是不征收,而只是“递延征收”。
2、什么时候需要补缴税款?当外国投资者A将其从境内B企业获得的利润转投资到C以后,如又将其对C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将C企业进行清算时,其暂不征收的预提所得税,需进行补缴。
3、此规定值得商榷。这实际上意味着要求外国投资者对C企业应“永远存续”下去,但企业经营总有始终,本次通知如以超过规定年限即予免征的方式进行,激励效果或将更佳。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八、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同时废止。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8年9月29日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