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昨天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对增值税相关细节予以明确,法规原文并不长,但却明确了很多此前操作上未明确的问题,涉及教育、设备制造、旅游、建筑等行业,贝斯哲现分析如下:
一、增加中外合作教育服务收入免缴增值税条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免缴增值税的教育服务主要有如下限制:
(1)对教学内容的限制,主要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学内容;
(2) 对学校的限制,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不含职业培训机构。
42号公告明确,若为中外合作办学,则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规定执行。根据372文,中外合作办学不得兴办义务教育性质的机构,且不得从事宗教有关的教学行为。当然,教育文凭视当地政府、教育部门、社保部门的要求,需要进行一定的审批。
二、境内机票代理业务明确差额课税标准
财税[2016]36号公告并未明确机票代理中对于境外航空公司开具的合法凭证是否可在增值税销售额进行扣除的政策,42号明确如下: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
(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出售补充耕地指标也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公告,出售无形资产属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1、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2、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42号公告虽然明确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要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从36号公告来看,属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行为,理应进行课税,当然被要求课税的原因之一系“能带来经济利益”。
四、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限售股的计税标准
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中,根据限售股形成的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42号公告明确分两种情形来确认:
1、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进行限售股交易的,以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计税标准;
2、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停牌的,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计税标准。
五、明确销售兼安装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
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即设备为自产或外购:
(一)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只要企业可分别核算自产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机器设备销售时,可以将此机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以简易计税方法课税。
(二)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明确企业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务人员应关注上述政策变化,增值税申报可更加精准,上述政策总体是为企业减税,如设备安装适用简易计税、境外航空代理可扣减非大陆应税凭证等政策。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5日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