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商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1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修订前的“管理办法”发布于2013年7月22日,虽然2017年2月14日上海市政府对于跨国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因应沪府发〔2017〕9号文《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抢先读丨上海市政府的情人节礼物:跨国地区总部新规亮点)而进行了调整,但“管理办法”却并未在第一时间内进行相应的修正。
与2013年的版本相比,本次管理办法最主要的亮点在于,将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比照跨国地区总部进行奖励,同时也根据几年来施行中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奖励标准、限制性条件等进行了调整,详细内容请参见贝斯哲的下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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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8年7月3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商外资〔2018〕190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支持对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贝斯哲解读
规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比照跨国地区总部,享受开办资助及租房资助,是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最大亮点。这里的研发中心要求具备的条件为:
1、2017年10月10日以后获得认定;
2、研发人员超过100人。
2015年10月16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曾发布《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10月10日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都对外资研发中心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激励。应该说,本次管理办法在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开办资助与租房资助标准上并无改变,只是将其与跨国地区总部的补助办法一并进行了糅合。
第四条(支持标准)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7年10月10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开办资助。
贝斯哲解读
除了强调“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外,地区总部享受开办资助的标准并无变化。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是基于2015年商务部相关规定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要求。在去年发布的(沪府发〔2017〕9号)文中,也未提及该标准。
此次又增加该条款,其主要原因应该还是希望跨国地区总部能够真正担当得起所谓资金管理、管理决策、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职能,而非纯粹为了享受政府财政支持而设的空头总部。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2017年10月10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贝斯哲解读
与2013年版的《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的条件。该修订,是为了和去年发布的(沪府发〔2017〕9号)文保持一直口径,实际上也意味着不管是管理性公司,还是投资性公司,都可以享有租房资助这一优惠。
此外,此次修订还特别明确了“禁止转租”和“禁止改变用途”。这也是为了杜绝实践中已经发生过的此类问题,避免部分企业为了拿到专项资金,超出自身需求租赁办公用房然后将空置或多余的租赁房屋转租。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政府对跨国地区总部的激励趋于理性。
(三)奖励的标准。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贝斯哲解读
与2013年版的《管理办法》相比,此处变化较大,条件相较以前明显简洁且易于判断。
2013年版的奖励标准如下表:
此次修订后的奖励标准如下:
(四)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能级资助。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12年1月1日以后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的高能级资助。
贝斯哲解读
2013年版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201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的,对其高管的奖励金额为800万元,但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本次直接调整为300万元且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资金具体负担办法)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的开办资助、奖励、高能级资助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 ;租房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开办资助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研发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四)申请租房资助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研发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5、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高能级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新设或升级)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料;
5、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6、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证明(复印件),并由该地区总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该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工作年限,并承诺工作期间已正常纳税;
8、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申报与审核)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第八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和高能级资助的资金。开办资助、奖励和高能级资助的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40%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后,归还区财政。
第九条(使用监督)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再满足条件的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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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透过持股平台投资企业,获得分红时谁是个税扣缴义务人?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7日)
-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被税务稽查,补税逾千万!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3日)
- 外国企业代表处纳税实务,看这一篇就够了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0日)
- 向境外单独支付佣金 谨防税务风险丨贝斯哲 (2021年5月7日)
- 半导体企业看过来!享受优惠政策应具备这些条件……丨贝斯哲 (2021年4月29日)
- 减资撤资还要缴税?!丨贝斯哲 (2021年4月6日)
- 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丨贝斯哲 (2021年4月1日)
-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涉税事项,看这一篇就够了!(下)| 贝斯哲 (2021年3月23日)
-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涉税事项,看这一篇就够了!(上)| 贝斯哲 (2021年3月22日)
- 不动产拍卖中产生的税费谁承担?丨贝斯哲 (2021年3月3日)
- 如何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丨贝斯哲 (2021年2月24日)
- 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税款缴纳地点的选择有先后顺序丨贝斯哲 (2021年2月3日)
- 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丨贝斯哲 (2021年1月29日)
- 外商投资企业哪些进口设备可免征关税?海关9号公告来了!丨贝斯哲 (2021年1月27日)
- 上海岀手,史上最严楼市调控来了,离异3年按家庭计算、增值税课征收紧…“暖冬”行情或按下暂停键 (2021年1月22日)
- 向境外支付租金:支付情形不同 税务处理有别丨贝斯哲 (2021年1月20日)
- 台籍個人稅收居民認定及社保繳納 (2021年1月16日)
- 绝对值得收藏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大汇总丨贝斯哲 (2021年1月6日)
- 年终奖即将发放,如何发才最省个税?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18日)
- 外资企业利润转投资递延纳税,你享受了吗? (2020年12月14日)
-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如何申报税负?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2日)
- 固定资产专题(2)—折旧优惠政策总结 | 贝斯哲 (2020年11月25日)
- 与其转移定价天天被查,不如预约定价安排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13日)
- 固定资产专题(1)-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选择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11日)
- 年终奖越多,到手反而越少?如何避开个税的临界点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9日)
- 所有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吗?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4日)
- 靴子落地!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的社保要怎么缴?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2日)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9日)
- 转移定价:承担多少功能就应挣多少钱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2日)
- 台商不可不知的大陆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丨贝斯哲 (2020年9月25日)
- 嵌入式软件也可以申请退税吗?| 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台商如何区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纳税区别?| 贝斯哲 (2020年7月15日)
- 金税三期的预警函,你收到了吗?| 贝斯哲 (2020年7月15日)
- 弥补亏损五连问 | 贝斯哲 (2020年7月7日)
- 先缴税,后股转,天津工商税务联手规范个人股权转让审批流程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快讯!两会重磅: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等制度 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贝斯哲成功协助某跨国企业完成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0年6月6日)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利润分配如何缴税? | 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两部门发文!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12月底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上市公司深能源股权调整之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值得商榷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上海防疫税收优惠政策正确适用小贴士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疫情防控期间,这8个非居民税收业务问题要注意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性分析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丨贝斯哲 (2020年3月26日)
-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性分析丨贝斯哲 (2020年3月26日)
- 江苏省: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6日)
- 一图看懂股权转让中的缴税地点及时点规定 | 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昨天发公告,今日来细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细则来了!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来了!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对外支付税案】为何这笔设计费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非劳务费?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12条!江苏省税务局发布抗击疫情服务纳税人重磅举措!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最新!上海出台疫情下的企业减负政策!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外籍人员不必慌张!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影响几何?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第一次个税汇算清缴时刻来临,哪些人不必急吼吼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台商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利润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缴税?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记住,你应该是财税总监,而不仅仅是财税顾问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18日)
-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起征点为季30万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公司偿债不能时,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需要提前出资进行赔偿?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做错了,我改,还不行吗?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需缴个税吗?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跨境股转价格偏低 有补税风险|贝斯哲 (2019年10月25日)
- 终于!小规模企业开专票不用跑税务局了|贝斯哲 (2019年10月22日)
- 国庆礼包!生活性服务行业再推增值税利好|贝斯哲 (2019年10月9日)
- 台商产业转移前,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9日)
- 四大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再出利好|贝斯哲 (2019年9月11日)
- 重磅!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七大条件明确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1日)
- 增值税发票真伪查验攻略丨贝斯哲 (2019年8月22日)
- 上海自贸区再扩区,花落临港,首次提出四行业15%所得税率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监管新政出台,涉税政策暂无变化 | 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新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中国与印度税收协定修订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最新!土地增值税法迎20年来首次修订,集体土地有望盘活|贝斯哲 (2019年7月17日)
- 2018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7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贝斯哲 (2019年7月17日)
- 别弄错了!不是所有的房屋赠与都免税!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6日)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0日)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热点问题18问 | 贝斯哲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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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企业所得税43-89)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增值税 1-42)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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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税法下, “费用报销”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0日)
-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Q&A(一)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可以免征增值税了?!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福音!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傻傻分不清!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难道不是一回事吗?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2019年起,你的企业也有机会享受10%所得税率了!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最新!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仍将免税!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以服务费方式向境外转移利润,行不通了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重磅!年终奖金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变!丨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台商在大陸購買個人理財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丨貝斯哲 (2019年4月2日)
- 台港澳及外籍人員的節日大礼包來了!境外所得納稅規定堪稱史上最優!丨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7日)
- 明年,大规模减税降费应成定局!丨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快讯!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 | 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40年税制变迁,见证国家进步丨贝斯哲 (2019年3月7日)
- 最新!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 贝斯哲 (2018年12月27日)
- 中美双方同意停止相互加征新的关税!| 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中那些有意无意漏缴的所得税,谁之过?|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顾问两次哭晕在厕所!外资企业利润转投资暂免所得税政策引发的波折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利润转投资和境内再投资,是一回事吗?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股权转让分期收款时,所得税应一次缴清吗?(三)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股权转让分期收款时,所得税应一次缴清吗?(二)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习近平:中国将持续扩大开放,进一步降低关税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股权转让分期收款时,所得税应一次缴清吗?(一)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涉及的汇兑收益是否需要缴税?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发布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6日)
- 台商在大陆有房产,就应算作“有住所”而被认定为大陆税收居民吗?| 贝斯哲 (2018年10月30日)
- 尘埃落定!外籍个人所得税五年优惠仍在,但条件有变 | 贝斯哲 (2018年10月30日)
- 重磅!个税法实施条例和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稿公布,五年优惠政策保留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30日)
-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9日)
-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已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可以退回?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9月薪资10月发放,真的敢按5000元减除吗?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范冰冰偷逃税案尘埃落定 经纪人待罪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节前大礼包!所有外资企业利润转投资均可暂免所得税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利润转投资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将扩大至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台商如被认定为大陆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就不会被交换了吗?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或将开征20%所得税,股权架构亟待调整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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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落地,分两个时间段实施|贝斯哲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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