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商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1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修订前的“管理办法”发布于2013年7月22日,虽然2017年2月14日上海市政府对于跨国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因应沪府发〔2017〕9号文《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抢先读丨上海市政府的情人节礼物:跨国地区总部新规亮点)而进行了调整,但“管理办法”却并未在第一时间内进行相应的修正。
与2013年的版本相比,本次管理办法最主要的亮点在于,将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比照跨国地区总部进行奖励,同时也根据几年来施行中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奖励标准、限制性条件等进行了调整,详细内容请参见贝斯哲的下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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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8年7月3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商外资〔2018〕190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支持对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贝斯哲解读
规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比照跨国地区总部,享受开办资助及租房资助,是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最大亮点。这里的研发中心要求具备的条件为:
1、2017年10月10日以后获得认定;
2、研发人员超过100人。
2015年10月16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曾发布《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10月10日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都对外资研发中心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激励。应该说,本次管理办法在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开办资助与租房资助标准上并无改变,只是将其与跨国地区总部的补助办法一并进行了糅合。
第四条(支持标准)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7年10月10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开办资助。
贝斯哲解读
除了强调“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外,地区总部享受开办资助的标准并无变化。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是基于2015年商务部相关规定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要求。在去年发布的(沪府发〔2017〕9号)文中,也未提及该标准。
此次又增加该条款,其主要原因应该还是希望跨国地区总部能够真正担当得起所谓资金管理、管理决策、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职能,而非纯粹为了享受政府财政支持而设的空头总部。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2017年10月10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贝斯哲解读
与2013年版的《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的条件。该修订,是为了和去年发布的(沪府发〔2017〕9号)文保持一直口径,实际上也意味着不管是管理性公司,还是投资性公司,都可以享有租房资助这一优惠。
此外,此次修订还特别明确了“禁止转租”和“禁止改变用途”。这也是为了杜绝实践中已经发生过的此类问题,避免部分企业为了拿到专项资金,超出自身需求租赁办公用房然后将空置或多余的租赁房屋转租。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政府对跨国地区总部的激励趋于理性。
(三)奖励的标准。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贝斯哲解读
与2013年版的《管理办法》相比,此处变化较大,条件相较以前明显简洁且易于判断。
2013年版的奖励标准如下表:
此次修订后的奖励标准如下:
(四)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能级资助。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12年1月1日以后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的高能级资助。
贝斯哲解读
2013年版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201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的,对其高管的奖励金额为800万元,但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本次直接调整为300万元且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资金具体负担办法)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的开办资助、奖励、高能级资助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 ;租房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开办资助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研发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四)申请租房资助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研发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5、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高能级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新设或升级)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料;
5、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6、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证明(复印件),并由该地区总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该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工作年限,并承诺工作期间已正常纳税;
8、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申报与审核)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第八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和高能级资助的资金。开办资助、奖励和高能级资助的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40%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后,归还区财政。
第九条(使用监督)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再满足条件的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