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工業互聯網(股票簡稱:工業富聯)在A股的火線過會與榮耀登場,激發了眾多臺灣上市公司對大陸IPO的興趣。而早于工業富聯提交招股說明書的鴻海集團另一子公司鵬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鼎控股”),日前也得到了中國證監會的首次反饋意見。
無論是工業富聯還是鵬鼎控股,自從公佈擬大陸IPO之後就備受矚目,其主要原因是觸動了台資企業大陸上市的兩條敏感神經:
一、母公司已在台灣上市,子公司如何分拆登陸大陸資本市場;
二、集團體系內的眾多企業之間,存在較為明顯的同業競爭關係。
眾所周知,大陸對於擬上市企業的同業競爭,歷來採取的都是高標準嚴要求,頗有紅線範圍不可觸碰的味道。2017年11月13日,貝斯哲就曾發表《那些上市過程中被要求披露的七大姑和八大姨們》一文,就同業競爭的審查範圍進行了總結:
反觀鵬鼎控股,為了符合大陸IPO要求避開同業競爭等法律障礙,鵬鼎控股所屬的臻鼎控股體系進行了較大動作的重組,使臻鼎控股第一大股東——鴻海集團全資子公司 Foxconn(Far East)在臻鼎控股7名董事會成員中僅占一席,並最終以“鵬鼎控股無實際控制人”為由,規避了同業競爭的障礙(詳情請見貝斯哲以往文章:《鴻海集團旗下鵬鼎控股大陸IPO重組路徑——看F+A如何過招?》)。
本次反饋意見中,中國證監會對於鵬鼎控股的合規性、資訊披露、財務等諸多方面提出了問題,並要求保薦人、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對於大家最為關注的無實際控制人問題,證監會在反饋意見的第一部分第14條中這樣陳述:
“招股書披露,發行人之間接控股股東為臺灣上市公司臻鼎控股。臻鼎控股第一大股東為鴻海集團全資子公司Foxconn(Far East),報告期內鴻海集團在臻鼎控股7名董事會成員中僅占一席,鴻海集團從未對臻鼎控股進行並表,僅對其進行權益法核算,臻鼎控股無實際控制人,故發行人亦無實際控制人。請結合《適用意見第一號》,詳細分析論證公司無實際控制人的依據;說明公司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上文中的《適用意見第一號》,是指證監會於2007年發佈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的通知(證監法律字[2007]15號),文件的第四條列明了在發行人無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的3個條件,具體為:
“發行人不存在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判斷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
(一)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在首發前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二)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分證明。
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有利於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的重要因素。”
要求擬上市公司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從立法意圖上看,旨在以公司控制權的穩定為標準,判斷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發展、持續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資者在對公司的持續發展和盈利能力擁有較為明確預期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因此,對於鵬鼎控股無實際控制人的結論,證監會主要從兩個角度進步一考察:1)無實際控制人論證的真實性;2)無實際控制人情況下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
同時,證監會在反饋意見第15條進一步要求鵬鼎控股對其股權架構的真實、合理性做說明,具體為: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發行人設置多層境外持股架構的理由、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託、信託持股或一致行動關係、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的出資來源等問題進行核查;持股架構複雜、發行人設置紅籌架構的理由缺乏說服力的,請說明未設置簡潔的持股架構的原因。”
台商投資大陸,除了因應當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允許直接投資大陸之限制因素外,基於稅收規劃、不同體系業績考核、關聯交易等出發點,設置一層甚至多層境外公司持有大陸股權,是常見的架構規劃。證監會顯然對此提出了質疑,要求對採取複雜持股架構取代簡潔持股架構的原因進行說明。
除了要求對持股架構進行說明以外,證監會進一步要求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從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和技術等方面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問題進行解釋,具體為: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說明是否簡單依據經營範圍對同業競爭做出判斷,是否僅以經營區域、細分產品、細分市場的不同來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親屬是否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業務,上述企業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和技術等方面與發行人的關係,採購銷售管道、客戶、供應商等方面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
從上述回饋意見來看,至少到目前,坊間所謂“台資企業大陸IPO標準或可放寬”的傳言似乎並不存在,中國證監會對於同業競爭的審查標準仍如以往。只是,如鵬鼎控股以“公司無實際控制人+市場切割協議”的操作手法是否可以避開同業競爭之審查紅線?目前仍有待觀察。如通過,對於台灣上市公司之子公司大陸IPO,或將提供很好的解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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