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妇女能顶半边天”,女性劳动保护话题也就一直被强调。
2018年5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给予了女职工更多的保护与关怀,例如增加痛经假期、确定哺乳假期与哺乳时间、女性更年期保护条款、职场“性骚扰”保护条款等:
女职工可享受痛经假
《规定》增加了女职工因痛经可享受的假期天数,由1天改为1-2天,具体条文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明确女职工哺乳假时间与薪资标准
对于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也就是说,就国家立法层面仅是对每日哺乳时间的规定,但并未规定真正的“哺乳假”。
《新规》第十七条则明确,哺乳期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且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女职工体检
《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更年期症状严重的女职工,可申请调岗
《规定》第十八条载明:“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因此,对于更年期症状严重的女职工,如果出具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申请调岗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调岗。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
《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该条是对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的更加具体的落实,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遭遇职场性骚扰的预防工作担负了更大的责任与职能。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关事项
《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三)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四)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列明。”
其中,“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与“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两项是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员工手册、公告等形式告知女职工。
虽然有媒体将女职工保护新规的出台称为“新一波女性福利来袭”,但是否全民都举双手赞成?未必见得。从企业角度来说,用工并不仅是成本的承担,而是包含了工作的连续性、女职工离岗期间的补缺等系列管理问题,加之实务中不少企业已遭遇到三期女员工“用不得,动不得”所带来的种种困扰(详情请参考贝斯哲微信公众文章【用不得,动不得】的三期女员工,到底该如何处理?),使得这种立法者认为的适度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变成了女职工就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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