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伦最近有点忙#
最近推出单曲《不爱我就拉倒》的周杰伦,因为歌词“哥练的胸肌,如果你还想靠”饱含土味而被歌迷吐槽。
不过,这一点也不影响周董【2018地表最强】的巡演序幕,已徐徐拉开。
众所周知,随着大陆文娱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台港澳及外国名星、艺人来大陆从事演艺或宣传活动,赚个钵满盆满。而外籍演艺人员的课税问题,也逐步引起大陆税务机关的关注。
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下简称“11号公告”),其中对外籍演艺人员及运动员在大陆的收入以及所得税缴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11号公告主要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
1、 演艺人员的定义?
2、 演艺人员的哪些收入需要课税?
3、 演艺公司收取而非艺人直接收取的收入如何课税?
4、 是否有节税空间?
一、演艺人员的定义
税法并未对演艺人员进行直接定义,而是通过定义演艺行为的方式,间接定义了课税对象。
演艺人员活动包括:
(1) 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
(2) 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例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
(3) 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
例外,以下活动非课税的演艺活动:
A. 会议发言(不包括商业演出性质的发言,即无直接或间接收入性质的发言);
B. 随行行政、后勤人员身份开展的活动,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
C. 费用全部由大陆公共服务部门资助的活动;
D. 基于公益或慈善目的的活动(两岸税收协议特别规定之条款)。
二、外籍演艺人员的收入需要课征哪些税收
外籍演艺人员的收入在大陆可能涉及的税负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与附加税。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课税的收入主要从收入来源及劳务发生地来判定,可参见下表:
上表可见,即使临时来大陆从事演艺活动的人员,只要是由境内支付的相关报酬(出场费、广告费、劳务费等)均需在大陆缴个税。
演艺人员取得的报酬,一般为劳务报酬,税率如下表:
举例:在不考虑其他税种情况下,若来大陆的艺人单次演出费用100万元人民币,则应扣除20%,即扣除20万后的80万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将80万分三段分别计算,即2万*20%+3万*30%+75万*40%=31.3万元。
(二)增值税
大陆目前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即几乎所有的收入行为均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内容,演艺活动属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服务,若由企业提供此服务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若由个人提供此服务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与否取决于资金在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打个比方,若演艺人员在大陆从事了演艺活动,但相关的报酬全部由境外支付,则不必在大陆缴纳增值税;但若由大陆支付,无论演艺活动是否在大陆,均需缴纳增值税。
(三)附加税
若演艺人员或其公司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则同时需缴纳附加税,。附加税是缴纳增值税必然缴纳的附加税种,包括城建税(税率7%或5%或1%,市中心税率高,郊区税率低)、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计算方式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直接乘以上述税率,当然,大陆有些城市还有除上述三项以外的附加税费,如上海的河道管理费(1%)。
另外,即使演艺人员的报酬是由其助理人员收取的,税务机关会实质判定应为艺人所得,因此应并入该艺人收入要求课税。
三、演艺公司收取而非艺人直接收取的收入如何课税
根据税收协定及11号公告相关条款,即使未支付给演艺个人,而是支付给其境外演艺公司的费用,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大陆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劳务发生地为课税规则,即使演艺公司在境外,但也可能会被课企业所得税,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演艺人员在大陆任意12个月入境未达183天
此情形下,境外的演艺公司不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当由境内向其演艺公司支付报酬时,一般按10%代扣企业所得税。
2、演艺人员在大陆任意12个月入境超过183天
此情形下,境外演艺公司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则根据收入的金额,由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不低于收入额的15%),再依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特别注意,若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则艺人从境外演艺公司取得的全部收入要课个人所得税,包括其从演艺公司从去其他国家演艺的收入。
例外情况:即演艺人员从未入境,即使由境内向其境外演艺公司支付了报酬,则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实务中,也曾发生境外某机构派遣20名人员来大陆,虽然每个人在大陆都未呆满183天,但税务机关将上述20人的入境时间加总进行了计算,结果,将该境外机构认定为“常设机构”。
(二)增值税
相关规定同上述演艺个人收取相关报酬的情形,即由大陆境内支付给境外演艺公司时,由境内企业扣缴6%的增值税。
(三)附加税
依增值税实际扣缴金额,再依附加税比例计算,同上文所述。
特别强调
若演艺个人在境外设立了一人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一人公司,大陆税务机关会使用“穿透原则”,即视同为该艺人直接在大陆有报酬所得,直接课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费。
四、是否有节税空间
由于演艺人员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多税种,且涉及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判定等因素,故节税空间有限。
当然,通过数字测算还是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假设艺人的报酬是100万人民币,通过下表可以看出一些差别:
从上表,大家应该可以看到,艺人来华时间在任意12个月内最好不要超过183天,且相关报酬由设在免税地的演艺公司收取。当然,这是在不考虑演艺公司与艺人可能出现劳资纠纷的情况下。
其实,也经常看到一些艺人被大陆税务机关处罚的新闻,毕竟大陆税务机关可按税款金额的50%至5倍范围内罚款,可能全部算下来,艺人的大陆之行算是真的做了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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