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取消了此前国税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专项申报要求,仅需在年度汇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此项政策虽然简化了审批流程,但实际上,企业仍要按25号公告要求,将相关资产损失资料收集整理,为日后税务检查做好准备。所以单从申报手续来看确实是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为应对日后税务检查,对纳税人实质增加了税收风险。
资产损失改为备查后
企业面临风险
1、税务机关保留了评估权、检查权、处罚权。备查的资料和内容是否符合税收上的规定由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专业自行判断,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要求更高,涉税业务的风险转移到企业一方;再加上财务人员离职交接等情形,都会成为税务检查的不确定因素。
2、对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严,特别是在会计人员离职交接的情况下,对于备查资料的安全移转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丢失,就有可能再也无法重新取得确凿的证明资料,后续税务检查有可能判断为违规税前扣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严重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关涉税资料保管期应为10年。
资产损失备查资料一览表
为方便财务人员准备备查资料,根据企业常见资产损失类型,清单列示如下:

备查出现问题的企业
面临的罚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税务机关后续查核发现企业的损失情形虚假或资料严重不合规时,企业将面临补缴所得税,按日息万分之五缴滞纳金,以及补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故应加以重视。
有何事宜,敬請致電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