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由于《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大陆法院早期在审理实务中常以企业借贷违反金融法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及至后来,法院虽改变了“一刀切”的做法,对于非构成经常性放贷业务的企业之间借贷,在认可其效力的同时,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以上的约定仍不予支持。
而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说,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约定利息,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涉及利息支出与税收征缴,因此税务部门与法院的审理视角并不完全相同。
结合台商在大陆的关联企业之间常发生资金融通行为与遇到的问题,贝斯哲现以Q&A方式分享如下:
哪些情形属于合法借贷?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明确界定。为阅读方便,整理如下表:
借款金额是否有上限?
法律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上限,除却以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申请的额度规定外,其他并无明确限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但如从保护出借人的角度来说,出借企业首先应该不影响自营资金需要,其次出借的应该是自有资金,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就很难得到保护。
以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如以投注差方式借取外债的话,外债金额上限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若采取宏观审慎模式,则1年以下借款不得超过境内企业净资产总额,1年以上借款不得超过净资产的三分之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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