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对于企业而言,税负、税务筹划、节税都是公司管理者关注的重点。就4月25日国务院新出台的国税7项税收政策(具体请见贝斯哲4月26日微信公众平台文章——重磅!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贝斯哲现逐条予以解读,并通过节税利益测算,来分析此 7项减税政策能给企业带来多少受益,企业在安排税务方案时又需要注意哪些细节(文中测算举例,未特殊说明处,所得税率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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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8年5月2日
鼓励小微企业和科技研发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
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政策执行年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贝斯哲解读:
将该政策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意味着企业如购置500万元的研发仪器、与设备的话,不仅可税前一次性列支,还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设备的加计扣除。假设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50%,所得税率为25%时,所得税可减少(500-100)*25%*(1+50%)=150万元,即购买500万元研发仪器,可节税1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节税175万元。长期来看,加速折旧方法相比于平均年限法,虽并未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但能促使企业推延纳税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相当于从政府得到一笔无息贷款。
贝斯哲操作指引: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等资料留存备查,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政策执行年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贝斯哲解读:
- 对于因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100万超标而不具备优惠资格的企业,该项政策使其具备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例如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时,所得税可减少15万元(100*25%-100*50%*20%=15万元)。
- 对于年应纳税额超过100万的企业,建议可利用小微企业低税负优势,考虑调整经营模式。例如,一家非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为200万,应纳税额=200*25%=50万;通过调整经营模式,成立了两家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2*100*20%*50%=20万,该例中的非小型微利企业通过调整组织经营模式,当年应税所得200万时,可节税30万。
贝斯哲操作指引:
如何利用小微企业税负优势,调整经营模式?
首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分两类企业,考虑三个指标:(一)工业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注:以上从业人数,既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也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既如此,如果企业在资产和从业人员方面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建议可通过“化整为零”来满足指标要求,比如把采购、生产或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子公司,从而将资产和人员两指标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时,可通过递延收入的方式,把部分收入延期,作为下一个年度的收入。

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该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贝斯哲解读:
企业所得税可减少数额=委托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80% *加计扣除50%*所得税率25%(注: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贝斯哲操作指引:
研发费加计扣除,需提请以下几点注意
- 委托外部进行研发,委托方并不能将全部研发费用都在税前加计扣除,而是按照实际费用的80%;另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 若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委托研发费占比不宜太高,否则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将会被质疑。
- 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所以建议有研发活动的企业,需做好立项书,归集研发人员成本,材料成本,折旧等研发费用,不要浪费这部分优惠。
- 企业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应按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可汇总核算。
四、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额补亏年限从5年延至10年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该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贝斯哲操作指引:
-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参考图1);
-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区别,以及各自税收优惠政策(参考图1)。三者有交集,但并不对等。


减税政策从试点到全国
印花减免助力降税
五、所有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均从2.5%提高至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政策从2018年1月1日期执行)。
贝斯哲操作指引:
- 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实际发放工资,而不是账面计提的金额。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也包括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 可税前扣除的教育经费,需提供合法凭证,仅为计提的,不可税前扣除。超过当年抵扣限额的,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六、部分税目印花税的减半和免征
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该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贝斯哲解读:
原规定中资金账簿需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其他账簿按每件5元贴花。该优惠政策可使企业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节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万分之二点五;其他账簿每件节税2.5元。

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方面
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贝斯哲解读:
- 享受此优惠的纳税义务人指公司制或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天使投资人;
- 投资方式:必须为直接投资;
- 投资对象: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
- 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根据投资者类型,分别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投资满两年:指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实缴投资满两年,不受合伙人变动的影响,即合伙制企业投资满两年,但新合伙人不满2年时,新合伙人也可享受该优惠;
- 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
案例说明: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A公司2016年2月1日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甲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投资450万元,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2016年6月再次出资500万元,从甲公司股东受让10%股权。2018年度该创业投资企业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20万元,A创投公司当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20-450*70%=205万元。其中第二次受让原股东10%股权,由于根据规定不属于直接投资,所以第二次出资500万不享受该政策。
(2)天使投资人
王先生2016年2月1日直接投资A、B、C三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实缴出资均为1000万,取得股权均为10%。2018年4月2日,将持有的A公司10%股权转让,获得现金2000万,则应纳税所得额=(2000-投资成本)-抵扣投资额*70%=(2000-1000)-1000*70%=300万元;2018年6月, B公司破产清算,取得清算分配 300万元,因小于初始投资额,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损失不得抵减其他投资项目的所得额,但根据规定,向B企业投资1000万所产生且尚未抵扣的700万(1000*70%),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企业股权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当王先生2018年10月1日,转让C公司5%股权取得现金1300万时,所得额=(1300-5%股权成本)=800万元,抵扣额=(投资C公司1000万*70%+B公司未扣完的抵扣额700万)=1400万,所以转让C公司5%股权产生的实际应纳税额为零,且留存尚未抵扣额=1400-800=600万元,可在规定期限内转让C公司剩余股权时抵扣。
有何事宜,敬請致電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