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国税总局下发财税〔2018〕32号文,除现代服务业6%及不动产5%的税率未发生变化外,将原17%、11%税率均降为16%及10%,相应的出口退税率也从17%及11%的也降为16%及10%,以及农产品的扣除率从13%降为12%。
因应增值税率的调降,最近不少企业接到客户关于销售价款应相应下调一个点的要求,引起不少困惑;同时,在新老政策变更的过程中,5月1日前预付的货款,在5月1日后如何处理,或者以含税方式报价的企业在税率调整后是否有税负加重?财务人员是否有节税的操作空间?
因目前32号文的政策还停留在国税总局大政策背景下,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具体的执行细节尚无明确的办法出台,企业遇到过渡期的问题也无法向税务机关核实。贝斯哲现根据相关政策习惯,为您逐一分析如下:
一、正式实施及过渡期的问题
根据相关的政策习惯及税局的处理方式,我们大胆推测如下:
1、5月1日后开立的正常销售发票统一使用新的税率;
2、5月1日前已开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退货的,还可依原17%、11%的税率开立红字发票;
3、对于购进不动产分两年抵扣的情形并不受影响,原已取得的进项发票已经认证,且进项税金额已经在国税系统中有记录;
4、外贸企业(非生产型)7月1日后的出口退税率降1个百分点,由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与进项发票一一对应,故原发票若为17%,则即使7月1日以后再报关出口,按旧的退税率执行,若7月1日出口货物的采购发票已经是降税后的税率,则按降税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5、生产型出口企业由于不需要按采购发票的金额办理出口退税,故不必做具体的时间切割,仅在7月1日起按新的退税率计算即可,原取得的采购发票也不必区分是否为降税前后,按其总的进项税额直接计算出口退税额度;
6、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同样在5月1日后适用调降后的新税率;
7、对于5月1日前已预付货款的情形,在5月1日前仍未开票的,则在5月1日后只能以新的税率进行开票,毕竟大陆企业众多,税务机关也很难去逐一控制,所以必定会强制企业5月1日后开具发票的统一按新的税率执行。
以上结论依据大陆税法立法原则及适当性专业分析而来,具体还要以后续出台的税收政策细则或税局的相关指导为准。
二、以未税价形式交易并订立合同的企业实质无影响
由于营改增,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已淡化,企业也不必去刻意讨论“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定义,只要在交易过程中明确计税的方式即可。32号文实施前后,对于以往以未税价(报价不含增值税)交易的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实际上并未有明显影响,从下图可了解其原因:
假设A公司从供应商未税价100万购入商品,再以200万卖给客户。
从上图来看,得出如下结论:
1、增值税未节税,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企业收益相同
三种情形下,缴纳的增值税虽然各不相同,但实际上从现金流来看,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A企业的净收益均相同,均为100万。
所以,此类企业并不需要去为难供应商或者客户,早开票、晚开票并不对企业有实质上的帮助。当然若供应商以此为借口涨价,也必然没有道理。
2、主要差别是附加税
附加税主要包括城建税(税率1%、5%、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因附加税计算依据是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因三种情形下缴纳的增值税不同,故附加税也不同,此项为三种情形下的主要税款差别,但由于附加税的税率较低,100万采购额情况下的差别只有2000元。
若为进口货物再内销的企业,测算结果与上图一致,同样没有增值税节税效果。
三、未税价交易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未受影响
同样假设采购100万(未税价),再以200万出口,退税率17%(7月1日后退税率改为16%),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见,附加税金额确实有少许差异,但从现金流来看,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形下,A企业的现金流均为100万,无变化。
四、以含税价形式交易并订立合同的企业有影响
以含税价交易的企业因为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实际收到或支付的资金流会有影响。
假设A公司从供应商含税价100万(含税价,税额为14.53万)购入商品,再以200万(含税价,税额为29.06万)卖给客户,变化如下图:
从上图可见,第二种情形A企业的利润最高,即在5月1日前尽量多地采购并认证抵扣,销售延迟至5月1日后再进行。但假若其他企业都是抱有这样的打算,则A企业也很难让供应商去配合,且若在政策变化前双方已经签订了相关的销售合同,含税总价已在合约中明确约定,故也很难随意变更交易合同条款。
由于含税价中增值税部分的调降,也因此导致很多企业被客户要求销售价格相应下降一个点。实际上,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上下游,都会有采购与销售,从这个大范围角度来看,价格的调整与否实际上都将互为追溯,最终反而并无不同。既然如此,“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企业又何必为难企业?
五、以含税价形式采购再出口的企业将受益
无论出口型贸易企业还是生产性企业,其出口退税额度均受限于其进项税额,若企业采购以含税价方式交易,降税后,其未税金额将增加,假设进项税全部退回,则企业实际收益增大,可用下表进行比对:
从上表可见,若不考虑附加税,则降税前后从资金流来看,企业的实际收益没有变化,但由于免抵税额需缴纳附加税,故在考虑附加额的情况下,降税后企业的收益会有小额增加。
故,仅考虑增值税时,含税价采购的出口企业并不需要采取相应节税手段;若企业出口规模较大时(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可考虑提前采购并延后出口,如此可节省附加税(年销售10亿元,毛利率20%的企业),节省附加税额约为40万左右,但增值税实际上并没有太大影响,毕竟进项税全部以退税方式又流回至企业。
六、未来附加税总体税负会有所下降
附加税依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计算缴纳,由于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也会下降,则附加税也会有所下降。
由于附加税的缴纳受限于增值税,而不同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也不尽相同,故不同企业的减税程度也不同,通常来讲,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本次增值税未降税的企业),增附加影响有限。而对于货物交易及生产型企业,其附加税参照历史同期同等销售规模会降1个百分点,即降税前附加税总额为10万的企业,降税后的附加税大概在9.9万元左右,影响十分有限。
七、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且按销售额的3%计算增值税,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故本次降税对其并无实际税负影响。
八、现代服务业开6%发票的纳税人没有影响
现代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本次32号文并未对此税率做调整。现代服务业包括以下几大类:
1.研发及技术服务(其中技术转让及其相关的咨询服务为免税)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增值电信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广告、知识产权、展会等)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收派件服务)
5.金融服务(包括贷款、银行服务、保险服务等)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人力资源)
9.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医疗、旅游、住宿、餐饮、娱乐等)
结论
综上,在增值税降税期间,大部分企业实际上未受影响,有节税空间的反而是附加税,当然,由于企业的附加税税负率极低,故对企业的影响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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